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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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條規定:「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收費辦法,於期限內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加計利息,一併繳納…。」此為規範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滯納金徵收方式;另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六條規定:「營建工程類別、施工面積、施工工期異動,應於完工時,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用數額。不足者,補繳其差額;溢繳者,退還溢繳之費用。」此乃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採預先繳費方式徵收,倘實際應繳費用不符時,則採多退少補之方式處理。
二、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係由主管機關依業者所提供之申報資料,據以判定應繳納費額,惟其常因工程類別變更或工期異動等而有所變動,倘業者已先完成申繳,後因工程類別變更或工期異動等因素,依前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需補繳或退費者,其補繳或退費金額均無加計利息之規定。
三、有關貴局函詢,因故溢收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於後續退費時應否按加計利息疑義,依前揭說明,該項退費金額不應按加計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