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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輸入或輸出限制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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