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輸入或輸出限制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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