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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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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輸入或輸出限制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2條規範違反管制物質輸出入限制的刑事責任,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百五十萬元罰金。

Q · 進口貨物違反空污法的輸出入限制,會被關嗎?

會,空污法第52條最重判五年並科罰金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2條,違反第31條第2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輸入或輸出限制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下限「六月」意味無法易科罰金了事,直接進入是否緩刑、是否服刑的真實判斷。

白話解讀

你可能從沒想過「進口貨物」跟「坐牢」會放在同一個句子裡。但這條就是這麼回事。國家會公告某些對空氣有特殊危害的物質(例如特定的廢五金、有害溶劑、某些受管制的化學品),不是不能用,而是要進出口必須依規定申請。一旦你違反輸入或輸出限制,這已經不是行政罰鍰的世界,而是直接跳到刑法等級: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外加最高一百五十萬罰金。注意「六個月以上」這個下限的意義:法官沒辦法判你五個月易科罰金了事,刑度起跳就要進入是否緩刑、是否要服勞役的真實判斷。做貿易、做廢棄物處理、做化工原料的人,這條是黑白世界的分界線。

法律定性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2條為行政刑法性質的罰則條文,針對違反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物質輸入或輸出限制行為,科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將進出口管制義務的違反提升至刑事責任層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報關行,不是真正的進口商,會不會被牽連?

看角色。純粹替客戶申報、對內容物不知情,原則上不成立;但明知或可得而知申報不實仍協助申報,可能成立共犯或申報不實罪。報關行最大的保命符是客戶提供的文件影本與切結書,能切割你與實質進口人的責任。

Q2如果是員工自己亂進口,老闆要負責嗎?

刑事責任原則由實際行為人承擔,員工會被起訴;但公司可能被科處罰金、廢止許可證或勒令停業。老闆若知情或默許可能成立共同正犯。建立書面化內部合規制度,是事後切割老闆與員工責任的關鍵證據。

Q3空污法第52條是什麼?

針對違反管制物質輸入或輸出限制的刑事罰則,最重五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Q4什麼叫管制物質?

主管機關依第31條第2項公告之易致空氣污染、須管制其輸出入的物質,可能包含特定廢棄物、有害溶劑與受管制化學品。

Q5第52條和行政罰差在哪?

第52條是刑事責任(有期徒刑+罰金),第68條等是行政罰鍰;前者下限六月原則無法易科罰金。

Q6併科罰金是什麼意思?

指在有期徒刑之外,法院還可同時科處三十萬至一百五十萬元罰金,刑與罰並行。

Q7進口前怎麼確認是不是管制物質?

比對主管機關公告清單→書面函詢環境部或海關→取得書面回覆,作為不具故意的證據。

Q8被檢方以第52條起訴怎麼辦?

先確認案情輪廓、整理供應鏈與報關文件,評估配合調查換取緩起訴,並找熟悉環境刑案的律師。

Q9報關行怎麼保護自己?

要求客戶提供文件影本與切結書,切割與實質進口人的責任,避免被認定明知申報不實。

Q10公司怎麼避免被兩罰科罰金?

建立書面化合規制度:誰能簽報關單、品項白名單、新貨種審核流程,作為事後責任切割證據。

Q11第52條 vs 第68條哪個重?

第52條是刑事責任明顯較重;第68條為行政罰鍰。兩者同源於第31條第2項但效果層級不同。

Q12空污法 vs 廢棄物清理法輸出入哪個管?

視貨物性質而定,廢棄物跨境移動可能由廢清法第38條特別管制,與空污法可能競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52art_68general_admin
違反態樣違反輸入或輸出限制違反製造、販賣、使用之許可/記錄/申報一般空污排放違規
責任類型刑事責任行政罰鍰行政罰鍰
法律效果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至150萬罰金罰鍰罰鍰並限期改善
易科罰金下限六月,原則無法易科罰金不適用(非刑罰)不適用

art_52

違反態樣
違反輸入或輸出限制
責任類型
刑事責任
法律效果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至150萬罰金
易科罰金
下限六月,原則無法易科罰金

art_68

違反態樣
違反製造、販賣、使用之許可/記錄/申報
責任類型
行政罰鍰
法律效果
罰鍰
易科罰金
不適用(非刑罰)

general_admin

違反態樣
一般空污排放違規
責任類型
行政罰鍰
法律效果
罰鍰並限期改善
易科罰金
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オゾン層保護法・大気汚染防止法等における規制物質の輸出入違反の罰則(機能類比、逐條非對應)
韓國오존층 보호를 위한 특정물질의 제조규제 등에 관한 법률 등 규제물질 수출입 위반 벌칙(기능적 유사, 조문 비대응)
中國《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管制物质进出口违规的刑事/行政责任(功能类比)
德國Strafvorschriften zu Ein-/Ausfuhrbeschränkungen ozonschädigender Stoffe (VO (EG) Nr. 1005/2009 i.V.m. ChemOzonSchichtV) – funktionale Entsprechung
法國Sanctions relatives aux restrictions d'import/export de substances réglementées (Code de l'environnement / Règlement (CE) 1005/2009) – équivalent fonctionnel
美國Clean Air Act Title VI (42 U.S.C. §7671 et seq.) – penalties for trade in controlled ozone-depleting substances (functional analogu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810116 全文修正)

空氣污染物受害人,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其受害原因;當地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查明原因後,命排放空氣污染物者立即改善;受害人並得請求適當賠償。   前項賠償經協議成立者,如拒絕履行時,受害人得逕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依實際需要酌予修正。   三、將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移列為本條第二項。

(0871229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業,必要時,並得撤銷其許可或勒令歇業。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十二條第四項已刪除,併於新增之第十八條,本條配合予以修正。

(0910521 全文修正)

公私場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停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原無相關罰則,爰予補列。

(1070625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輸入或輸出限制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屬行政刑罰之規定,爰依法制體例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以符處罰要件明確性。

(081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依實際需要酌予修正。   三、將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移列為本條第二項。

(08712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十二條第四項已刪除,併於新增之第十八條,本條配合予以修正。

(09105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原無相關罰則,爰予補列。

(107062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五十九條第二項屬行政刑罰之規定,爰依法制體例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以符處罰要件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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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2 條規定:「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輸入或輸出限制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