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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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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輸入或輸出限制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2條規範違反管制物質輸出入限制的刑事責任,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百五十萬元罰金。

Q · 進口貨物違反空污法的輸出入限制,會被關嗎?

會,空污法第52條最重判五年並科罰金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2條,違反第31條第2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輸入或輸出限制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下限「六月」意味無法易科罰金了事,直接進入是否緩刑、是否服刑的真實判斷。

深度解讀

你可能從沒想過「進口貨物」跟「坐牢」會放在同一個句子裡。但這條就是這麼回事。國家會公告某些對空氣有特殊危害的物質(例如特定的廢五金、有害溶劑、某些受管制的化學品),不是不能用,而是要進出口必須依規定申請。一旦你違反輸入或輸出限制,這已經不是行政罰鍰的世界,而是直接跳到刑法等級: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外加最高一百五十萬罰金。注意「六個月以上」這個下限的意義:法官沒辦法判你五個月易科罰金了事,刑度起跳就要進入是否緩刑、是否要服勞役的真實判斷。做貿易、做廢棄物處理、做化工原料的人,這條是黑白世界的分界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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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2 條規定:「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輸入或輸出限制規定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