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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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3條將固定污染源超標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足以危害他人健康的行為刑事化,最重處七年有期徒刑,採適性犯設計。
Q · 工廠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超標,會被判刑嗎?
會。107年起,排有害空污物足以危害健康可判七年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3條第一項,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的有害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限值,且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關鍵在於「足以生損害」這幾個字:採適性犯設計,檢察官不必證明真的有人生病或死亡,只要證明排放具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性,罪即成立。
深度解讀
工廠煙囪冒煙這件事在台灣有兩個世界。第一個世界是「超標」,超過排放標準會被開罰單,罰錢、限期改善,行政流程的世界。第二個世界,就是這條。當你的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出來的不只是一般空氣污染物,而是「有害空氣污染物」(致癌物、神經毒性物質等),而且濃度超過特別嚴格的限值,「足以」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的可能性時,你已經不是被罰錢,是要面對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加最高一千五百萬罰金。這條最關鍵的設計是「足以生損害於他人」這幾個字。在法律術語裡,這叫「適性犯」:檢察官不必證明真的有人因此生病或死亡,只要證明這個排放有造成這種危害的可能性,罪就成立了。這把責任的時鐘從「等到有人病了再說」往前撥到「會危害就要負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2 條所稱情節重大之疑義一案。
- 函詢土地所有人未取得「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開發許可前,逕行填土整地工程,應否申報營建工程空污費疑義案
- 關於貴轄○○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高速鐵路臺北車站S207標」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有疑義乙案
- 函詢已完成興建之廠房工程,於完成土地變更申請編定後,始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含滯納金及利息),是否仍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處分疑義乙案
-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公私場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1條、第22條第1項、第2項或第3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或第2項未依許可證內容設置、變更或操作、第25條、第27條第2項核准之排放標準或依第24條第3項、第27條第3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沿革 4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
- 足以生損害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0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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