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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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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標準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生命、身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3條將固定污染源超標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足以危害他人健康的行為刑事化,最重處七年有期徒刑,採適性犯設計。

Q · 工廠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超標,會被判刑嗎?

會。107年起,排有害空污物足以危害健康可判七年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3條第一項,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的有害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限值,且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關鍵在於「足以生損害」這幾個字:採適性犯設計,檢察官不必證明真的有人生病或死亡,只要證明排放具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性,罪即成立。

深度解讀

工廠煙囪冒煙這件事在台灣有兩個世界。第一個世界是「超標」,超過排放標準會被開罰單,罰錢、限期改善,行政流程的世界。第二個世界,就是這條。當你的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出來的不只是一般空氣污染物,而是「有害空氣污染物」(致癌物、神經毒性物質等),而且濃度超過特別嚴格的限值,「足以」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的可能性時,你已經不是被罰錢,是要面對最高七年的有期徒刑加最高一千五百萬罰金。這條最關鍵的設計是「足以生損害於他人」這幾個字。在法律術語裡,這叫「適性犯」:檢察官不必證明真的有人因此生病或死亡,只要證明這個排放有造成這種危害的可能性,罪就成立了。這把責任的時鐘從「等到有人病了再說」往前撥到「會危害就要負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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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3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標準之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足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