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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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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有申請或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請、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規定,明知不實仍申請、申報或於業務文書虛偽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最高五百萬元罰金。

Q · 環保申報填假的會怎樣?

可能成立刑事罪,最高關三年併罰五百萬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只要你「明知為不實之事項」仍申請、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的文書虛偽記載,就構成刑事犯罪,最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關鍵在「明知」——不是手抖寫錯,而是清楚實況卻故意填假。107年修法把罰金上限拉到五百萬,等同把環保申報造假與商業犯罪放在同一刑度級別。

深度解讀

做工廠的人對「申請」「申報」這些字眼大概很熟:許可證申請、年度排放申報、變更登記、自主監測報告。一年下來填的表格可能有幾十份。多數人把這當行政手續,找個秘書搞定就行。但這條告訴你:只要你「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請、申報不實」,這不是行政違規,是刑事罪名。最高三年有期徒刑加最高五百萬罰金。107年修法把罰金上限從幾十萬一口氣拉到五百萬,這不是無心之失,是立法者明確的訊號:申報不實的成本,必須比少做一份檢測高得多。最關鍵的字眼是「明知」。不是手抖寫錯,不是承辦人弄錯,是你知道實際情況、卻故意填假的。但實務上的麻煩在於:什麼叫「明知」?很多老闆說「我不知道環保主管亂報」,這個辯護未必成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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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4 條規定:「依本法規定有申請或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請、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