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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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規定,無防制設備或設備未運作而燃燒公告之易生特殊有害健康物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至五百萬元罰金。
Q · 工廠有買防制設備但沒開機就燒有害物質,會犯法嗎?
會。設備未運作而燃燒有害物質即成立本罪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只要在「無設備」或「設備未運作」兩種情形之一下,燃燒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易生特殊有害健康物質,就構成本罪,最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百萬元罰金。107 年修法特別加進「設備未運作」這一要件,封死「裝設備但不啟動」的規避漏洞,所以設備不只要有,還必須在運作。
深度解讀
你聽過「燒廢五金」這四個字嗎?在台灣早期,這曾經是高利潤的地下產業:把進口的廢電子零件、廢電線堆在郊區的鐵皮屋裡,點火燒掉外面的塑膠和橡膠,剩下的銅線和金屬高價賣出。便宜、快速、利潤驚人。但燃燒這些東西會釋放戴奧辛、多氯聯苯、重金屬煙塵,這些是國際公認的致癌物。台灣早期環境抗爭的核心場景,幾乎都圍繞這個產業。107年的修法針對的就是這件事。它的構成要件設計得非常精準:第一,燃燒。第二,物質是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第三,沒有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或」有設備但沒運作。三個要件齊備就成立。注意「或」這個字:以前的版本只罰「沒設備」的人,廠房裝個空氣處理設備就能掩護地下作業。107年加進「設備未運作」這四個字,把這條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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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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