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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或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未運作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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