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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2.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為停止操作、或依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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