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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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公私場所不遵行停工、停業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最高五百萬元罰金。
Q · 工廠被下停工令但繼續開工會怎樣?
罰的是負責人個人,最重三年徒刑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停工或停業命令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至五百萬元罰金;違反第33條、第67條的停止操作或停止作為命令者,依第2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二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金。2018年修法後這已是刑事責任,公司無法替負責人承擔。
深度解讀
很多工廠老闆對環保處分的態度是:罰款照繳,工照開。能拖就拖,能撐就撐。直到他們踩到 56 條。這條法律不在乎你的工廠製造多少污染,它只在乎一件事:政府叫你停工,你停了沒?如果你選擇不停,懲罰對象不是公司,是你本人,登記在公司資料上那個叫做負責人的自然人。最重三年有期徒刑加上五百萬罰金。為什麼立法這麼狠?因為 2018 年修法前這就是行政罰,老闆繳錢繼續做,停工命令形同廢紙。修法後它從行政事件升級成刑事案件,你的名字會出現在地檢署的案卷上。從那一刻起,這不再是你公司的事,是你個人的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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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3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67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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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