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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有關「高屏溪萬丹堰上游河段疏濬工程併辦土石標售」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函詢有關「高屏溪萬丹堰上游河段疏濬工程併辦土石標售」之營建工程空 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有關「高屏溪萬丹堰上游河段疏濬工程併辦土石標售」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營建業主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及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費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規定,每逾 1 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五滯納金;逾期30 日仍未繳納者,處罰鍰並加計利息等處分,法有明定。

二、另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之公告事項 4 規定,施工區域跨連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之營建工程,各該主管機關應依其整體工程規模,認定應適用之費率,並依其該管轄區內之施工面積規模比例,計徵空氣污染防制費。本項係有關施工區域跨連二以上直轄市、縣(市)之營建工程,其費率之認定方式,以及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計徵方式規定。

三、本案旨揭工程之施工區域倘跨連貴市及屏東縣,其營建業主於 101年 12 月 25 日向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惟遲至 102 年 1 月 24 日始向貴局申報,已違反前揭規定,貴局除應徵收其應繳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外,並應加徵滯納金,始符合規定。本案請貴局查明,並依權責辦理相關事宜。

四、另地方主管機關於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過程中,如發現營建工程施工區域有跨二縣市之情形,宜提醒營建業主,應同時向工程所在地之另一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及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以免違規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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