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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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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對營建工程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營建業主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及自行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經核定費額後,依第六條規定期限繳納至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
  2. 2.政府採購法需緊急處置之採購相關規定辦理之營建工程,營建業主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於指定期限內完成申報繳費作業。
  3. 3.營建業主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經查獲已施工者,應依下列規定之一計算並認定其工期起算日: 一、屬依法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執照或許可,且依法應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開工者,以該管主管機關核准之開工日期認定。但依法不須或未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開工者,以該管主管機關核發執照或許可之日期認定。 二、屬依法不須取得前款執照或許可者,依下列原則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獲之日起往前計算工期之起算日: (一)屬地上層之工程,每層最多以九十日計算。 (二)屬地下層之工程,每層最多以一百二十日計算。 (三)屬建築法規規定之開挖整地、倉庫、煙囪或圍牆等其他雜項工程最多以一百八十日計算。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計算方式。 三、屬前款之營建工程,且為政府機關興辦者,以契約書登載開始執行日期為工期起算日。 四、屬第一款已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照或許可之日期,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獲時之施工進度顯不同者,其工期起算日依第二款規定推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相關函釋 10

  •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徵收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經查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建築法法規
  • 空氣污染防制法16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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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對營建工程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營建業主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