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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園區隊舍新建工程尚未取得相關機關動工許可,空氣污染防制費起算日期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有關貴轄○○園區隊舍新建工程尚未取得相關機關動工許可,空氣污染防 制費起算日期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園區隊舍新建工程尚未取得相關機關動工許可,空氣污染防制費起算日期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使污染者負擔其產生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式將成本內部化,使污染者改變其污染行為,以達污染減量之目的。因營建工程於施工過程中會排放粒狀污染物,乃規範營建業主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營建業主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及自行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經核定費額後,依第 6 條規定期限至指定金融機構繳納。上述所稱開工之日期認定,屬依法應取得建造執照、雜項執照、開發(挖)許可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執照者,以其執照核發日期、領照日期或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開工備查日期為依據;屬依法不需取得上述執照或許可者,則以契約書登載之開工日期為認定依據。

三、本案貴轄○○園區隊舍新建工程契約規定,應於決標日起 20 日內申報開工(99 年 4 月 5 日前),惟尚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管單位)之開工備查許可,工程未實際動工,應以工程合約規定之開工日或申請開工備查日為空氣污染防制費起算日乙節,請依上述規定辦理。另倘於申報開工後,並未實際動工,營建業主得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備註 3 規定,事先向貴局報備,經認定無污染情形,未動工期間之空氣污染防制費,予以扣除。

本案請貴局逕依權責查明及認定後逕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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