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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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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期限,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依法不須申請開工、使用執照、工程驗收或繳納費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下者,應於開工前全額繳納。 二、繳納費額超過一萬元未滿五百萬元者,得於開工前全額繳納,或於申請開工前,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繳納剩餘費額。 三、繳納費額為五百萬元以上者,得於開工前全額繳納,或於工程期間內,分期平均繳納,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各期繳納期限內繳納完畢。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之繳納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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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8

  • 使用執照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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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6 條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期限,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依法不須申請開工、使用執照、工程驗收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