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轄○○公司辦理「○○E/S33KVSH.RX2土建設計/施工統包增設工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工日期認定疑義案
要旨
有關貴轄○○公司辦理「○○E/S33KVSH.RX2 土建設計/施工統包增設 工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工日期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轄○○公司辦理「○○E/S33KVSH.RX2 土建設計/施工統包增設工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工日期認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徵收,係為落實「污染者付費」之立法精神,促使污染者負擔因其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所增加之社會成本,以課費方式成本內部化,誘使污染者改變污染行為,達污染減量之目的,先予敘明。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營建業主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及自行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經核定費額後,依第 6 條規定期限至指定金融機構繳納。故有關營建業主申報及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時機及應檢附之文件,法有明定。
三、另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附表備註 3 規定,經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並經認定無污染情形之工程,其停工期間之工期得予扣除。
四、本案貴轄○○公司辦理旨揭營建工程之開工日認定,依上述規定,營建業主應於工程實際開工日前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倘係設計與施工之統包工程,僅有設計階段之開始日期,設計階段並未實際開工,則可依前揭公告費率附表備註 3 規定,事先向貴局報備,經認定無污染情形,則其設計階段期間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得予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