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建工程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或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營建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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