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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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前條規定辦理相關申報審查、核定及通知等業務時,得視實際需要,委託專責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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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8條,各級主管機關在辦理相關申報審查、核定及通知等業務時,得委託專責機構辦理,符合實際需要。例如,環保署可委託專責機構進行空氣污染排放量的檢測和監控工作,以確保業主遵守空氣污染防制費的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 2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 3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 5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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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