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六條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費額超過一萬元未滿五百萬元者,得於開工前全額繳納,或於申請開工前,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繳納賸餘費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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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六條規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費額超過一萬元未滿五百萬元者,得於開工前全額繳納,或於申請開工前,先繳交二分之一,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繳納賸餘費額。另同辦法第七條規定,營建工程工程類別、施工面積、施工工期或工程合約書經費等涉及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資料異動,營建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用數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限期補繳差額;溢繳者,退還溢繳之費用。
二、營建工程因故停工且建築執照已逾期者,可否要求營建業主先行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於申報開工時再重新核計營建空氣污染防制費乙節,前揭收費辦法並無特別規定,請貴局考量實際狀況需要,本於權責自行裁處。惟營建工程因故停工,依本署公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備註三規定:「經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並經認定無污染情形之工程,其停工期間之工期得予以扣除。」,請貴局確認其停工是否符合無污染情形,其停工期間之工期始得予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