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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函詢辦理「○○送水管工程(B -1)段(管制編號:0101036003-1)」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 費)開工日期認定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函詢辦理「○○送水管工程(B-1)段 (管制編號:0101036003-1)」 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開 工日期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函詢辦理「○○送水管工程(B-1)段(管制編號:0101036003-1)」 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開工日期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 103 年 8 月 18 日台水北工四字第 10300063290 號函辦理(副本諒達)。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營建工程業主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期等涉及空污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及繳納空污費。上述所稱開工,係以建築執照或工程合約書所載開工日期為基準。又倘營建業主提出資料佐證,並經主管機關查明確無實際施工之實,始得不以建築執照或工程合約書所載開工日期,作為開工日之認定依據,本署前已於 100 年 4 月 28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00027389 號函釋在案。

三、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函詢辦理「○○送水管工程(B-1)段(管制編號:0101036003-1)」 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開工日期認定疑義一節,該處於預定進場前 101 年 5 月 10 日向貴局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惟其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填列之開工日期係依工程合約書登載之開工日(即 101 年 3 月 24 日),依前揭說明,倘該處可提出相關資料佐證實際開工日期,並經貴局查明該工程於 101 年 3 月 24 日至 101 年 5 月 10 日確無實際施工情事,始得以 101 年 5 月 10 日作為開工日之認定依據。本案請貴局本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逕復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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