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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始向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彰化縣環保局)申報繳納營建空污費、滯納金及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16,578元,已逾應繳納期限達30日以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暨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政府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日)前申報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惟其遲至109年6月16日始完成申報繳納,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局查核發現系爭營建工程於上訴人為上開申報繳納前即已開工,上訴人顯未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於開工前繳納營建工程空污費,且逾越繳納期限30日以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16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於本院主張: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規定,空污費繳費義務人均為營造業主,於系爭工程即為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前既指示伊代為繳納系爭空污費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3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費方屬適法。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規定:「本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所定對營建工程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除有第22條第2款或第3款之情形者外,應於開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一)游秉穎知悉系爭工程之業主(即王榆嫻)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第21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等規定,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污染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空污費)4,417元。依照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之明文,系爭工程已於開工前依照原預定工期為300日曆天,並據以計算空污費並進行繳納2萬386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系爭工程契約並未約定空氣污染防制費由何人負擔,而系爭土石標售契約第7條將空氣污染防制費約定由承攬人廠商負擔,將法明定營建業主之義務移轉予廠商,即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9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有關被告得向原告主張抵銷遲延罰款數額為何部分:⒈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對營建工程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營建業主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建上易字第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再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第1項,可知營建工程,屬空氣污染固定污染源,其業主依法有繳納空污防制費之義務,惟若業主與承包廠商約定由後者繳納者,屬其內部契約法律關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6、空污費5,700元:另空污費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規定,係屬業主應辦事項,與原告無關,且系爭工程係因被告未盡協力義務等事項,或不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導致遲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24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之「於期限內繳納費用」,參照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係指「應於開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而「臺北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款書」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88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②自101年7月23日至101年10月24日之期間,應計入工期:⑴被上訴人雖辯稱該段期間因系爭工程並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繳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依其工程類別、工期、工程合約書及施工計畫書所載之工程資料,按收費費率核算應徵收之費額;又前項工期起算日之計算,應依申報開工日期起算,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及自行計算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經核定費額後,依第6條規定期限繳納至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亦明定於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字第98號民事判決預覽 ↗
防制費繳款書、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98年11月17日北市環一字第09837640600號函足稽(見本院卷一第153、186頁),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1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㈠原裁定准依聲請人之聲請,暫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9條規定,估算5年短繳空污費新臺幣(下同)約3785萬元,繞流排放廢氣所節省應使用而未使用活性碳之不法利得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費用等語。按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對營建工程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營建業主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程類別、面積、工期、經費、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2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款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及移動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徵收對象如下:固定污染源:…其為營建工程者,向營建業主徵收…」,以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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