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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廠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應繳新臺幣5億4,971萬6,745元空氣污染防制費,提出分期繳納申請,是否適用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5條規定疑義一案
○○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其○○廠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應繳新 臺幣 5 億 4,971 萬 6,745 元空氣污染防制費,提出分期繳納申請, 是否適用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5 條規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對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徵收規定係於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訂之,其中該辦法第3條明定繳費期限,未依規定期限繳費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辦理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向營建工程業主徵收其排放粒狀污染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相關徵收規定係於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訂之,其中該辦法第6條明定繳費期限,未依規定期限繳費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辦理
一、查營建工程業主未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於期限內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應加徵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處罰鍰,並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硫氧化物單位活動強度排放量,應以1%含硫分進行校正,公式如下:S':檢測期間使用之燃料含硫分(%)同項第7款規定,硫氧化物季排放量,係依該季使用不同含硫分之燃料油進行計算,公式如下:空氣污染物單位活動強度排放量X當季主產品產量或燃(物)料使用量XSS:使用之燃料含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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