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污染源違反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除應依法處罰鍰外,並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污染源違反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除應依法處罰鍰外,並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及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本法及其相關規定於期限屆滿前檢具證明文件申報完成改善,經主管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前進行查驗,認定未完成改善者,自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按日連續處罰;主管機關於改善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認定未完成改善者,自查驗起,按日連續處罰。
二、本案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並經限期改善之固定污染源,倘依規定於期限屆滿前檢具證明文件申報完成改善,經貴局於改善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認定未完成改善,則自查驗起,按日連續處罰;惟該污染源倘經查驗認定已完成改善,其於後倘仍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則應依法重新處分,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倘仍未完成改善,則按日連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