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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桃簡字第89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A03為被告鋐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之罪,是被告鋐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之規定科以第56條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上泉公司則應分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科以第34條之罰金、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科以第56條之罰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82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454條第2項。(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9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30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454條第2項。㈡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簡字第3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核被告上泉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泉公司)則因其行為時之法人負責人、法人代表人即被告二人,因執行業務犯前開之罪,分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之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2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核被告茂榮公司則因其行為時之法人負責人、法人代表人即被告卓振添,因執行業務犯前開之罪,分別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之規定,應科以水污染防治法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82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75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7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東昕公司因其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之申報不實罪,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規定,依次科以該條之罰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4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劉國助為被告恆杰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而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之罪,是被告恆杰股份有限公司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之規定科以第56條第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及第57條定有明文。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9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簡字第190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第5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23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被告保鴻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余金原所為上開犯行,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規定,科以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10倍以下之罰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11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被告黃振榮所為,係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之不遵行停工命令罪,至被告黃家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即被告黃振榮執行業務而犯上開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罪,該公司應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57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簡字第3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號函及附件之陳述意見通知書通知蔡俊宏陳述意見,但蔡俊宏並未陳述意見,後經嘉義縣政府於107年1月15日以府授環空字第1070009406號函暨嘉縣府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編號00-000-000000號裁處書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詢問,然原告未要求主管機關說明相關法令規定,僅因同業工廠多有未依法申請許可者,即認自己亦無須遵守法律規定,其就未取得操作許可而逕行操作固定污染源之違法行為,實難辭過失之咎。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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