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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之行為

會議日期 94 年 12 月 01 日

內文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之行為。違反規定者,依同法第 60條第 1 項規定,處分行為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前揭規定,倘本案民眾於戶外曝曬魚皮,於曝曬過程產生惡臭行為者,已屬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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