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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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將營建工地內上層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輸送至地面或地下樓層,應採行下列可抑制粉塵逸散之方式之一: 一、以電梯孔道輸送。 二、以建築物內部管道輸送。 三、以密閉輸送管道輸送。 四、以人工搬運。
-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管(孔)道出口,應設置抑制粉塵逸散之圍籬並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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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