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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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設置工地標示牌。
- 2.前項標示牌內容,應載明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管制編號、工地負責人姓名、電話及當地環保機關公害檢舉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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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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