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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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情節重大者,並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 一、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不符。 二、違反原許可設立之標準。 三、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或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四、擴充、遷移、停業、歇業、復業或設立許可證書登載事項變更,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辦理。
- 2.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於所屬網站公告其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及未改善情形,供民眾查詢。停辦期間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行者,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
- 3.老人福利機構經依前項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者,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該機構繳回設立許可證書;屆期未繳回者,應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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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47條對養護機構違規採階梯式處罰:限期改善、情節重大罰三到十五萬、屆期未改加重罰鍰、再不改令停辦並上網公告負責人姓名。
Q · 養護機構一直不改善違規會怎樣?
會被停辦,並把名稱和負責人姓名上網公告
依老人福利法第47條,主管機關會先限期令其改善,情節重大可同時處三萬到十五萬罰鍰;屆期未改善加重處五萬到二十五萬並再限期;再不改善得令其停辦一個月到一年,並於所屬網站公告機構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停辦期滿仍未改善或拒不停辦者,廢止設立許可,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
深度解讀
養護機構違規時,主管機關的工具箱比家屬想像的硬。這條設計了一個四層階梯:先限期改善(給機會)、情節重大可開罰 3 萬到 15 萬、屆期未改處 5 萬到 25 萬、再不改令停辦一個月到一年並上網公告負責人姓名、停辦期滿仍不改廢止設立許可、法人解散。注意這個「上網公告負責人姓名」的設計,這比罰款更有殺傷力,因為它把「業者違規史」放到網路上讓未來的家屬查得到。這條規範的違規類型很微妙:經營方針不符目的、違反原許可標準、財產不足以達成目的、不實陳報、擴充遷移未報准。這些不是虐待這種血腥案件,是「機構體質和管理」的問題,但這些灰色問題長期不處理就是大案件的溫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福利機構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條文
- 廢止名詞
- 法人名詞
- 註銷名詞
- 老人福利法 第 36 條條文
- 老人福利法 第 49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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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