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於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收費規定未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或違反收費規定超收費用。 二、財務收支處理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辦理。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服務對象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契約未納入應記載事項或將不得記載事項納入契約。 四、未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未具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 五、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接受捐贈未公開徵信。
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46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違反收費核定、財務處理、書面契約、投保保險、捐款徵信五項義務之一且屆期未改善者,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Q · 養護中心違規可以罰嗎?
能。先令一個月改善,不改處三至十五萬
依老人福利法第46條,老人福利機構若有收費未報核定(或超收)、財務處理不合辦法、未訂書面契約、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接受捐贈未公開徵信等五種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先令其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住民或家屬發現違規可向地方社會局書面檢舉,啟動稽查。
選安養院、長照機構的時候,你可能只比較了環境、伙食、距離。但真正能保護你家長輩的是這條法律列出的五件事:收費有沒有報主管機關核定、財務有沒有照辦法處理、有沒有跟你簽書面契約、有沒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收到捐款有沒有公開徵信。任何一條沒做到,機關可以下令一個月內改善,不改善就罰三萬到十五萬,還能按次罰。對你來說,這五件事不是法律術語,是「這家機構正不正派」的五個檢查點。簽約前你只要逐項問清楚,幾乎就能過濾掉九成的地雷機構。你不用變成稽核專家,但你應該知道機構有哪些事不能不做。
老人福利法第46條為老人福利機構管理的行政罰則條文,針對收費核定、財務收支、書面契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捐贈公開徵信五項法定義務,採「先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裁罰」的彈性管制架構,罰鍰額度為三萬至十五萬元並得按次處罰,目的在於補住民資訊弱勢、保障機構照顧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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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漲價有沒有報主管機關核定。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機構收費規定必須報主管機關核定,未經核定的調整就是違規(第46條第1款)。你可以拒繳超收部分,並向地方社會局檢舉。內行人提示:要求機構出示蓋有主管機關章戳的核定版收費表,看不到核定版的幾乎可以確定有問題。
不正常且機構違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機構必須與服務對象或家屬訂定書面契約並納入應記載事項;違反時依第46條第3款,主管機關會令一個月內改善,不改善罰三萬到十五萬。內行人提示:衛福部有公告定型化契約範本,下載對照就能看出對方契約少了哪些應記載事項。
可以,第46條第4款就是你的後盾。機構必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這張保險是求償第一層。先要求機構提供保單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若機構沒投保即違反本條,可檢舉並對負責人提民事求償。內行人提示:事故後24小時內拍照、保留醫療單據、要求機構出具事故報告書,這三樣是理賠核心證據。
收費核定、財務依辦法、書面契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捐贈公開徵信,缺一即違規。
機構為住民在場所內發生意外所投保的責任險,是長輩受傷時求償的第一層保障。
違規未改善時每經一次查核即可再罰一次,迫使機構持續改善而非一罰了事。
蒐證→確認違反第幾款→向機構所在地社會局遞書面檢舉函→追蹤處理結果。書面比電話嚴謹。
保留繳費紀錄與核定收費表對照,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可不必等裁罰結果直接循民事途徑。
24小時內拍照、保留醫療單據、要求機構出具事故報告書,再持保單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主管機關令改善後一個月內須完成,屆期未改善即開罰並得按次處罰。
第46條是五項管理義務違反先令改善再罰;第47條針對情節較重者,可限期改善並得停辦,嚴重度更高。
第46條罰3至15萬;第48條針對重大照顧義務違反,罰6至30萬並公布機構名稱。
| 條文 | 違規類型 | 處置 | 嚴重度 |
|---|---|---|---|
| 第45條 | 未經許可設立/應辦財團法人登記而未辦 | 罰鍰並得令停辦 | 高 |
| 第46條 | 五項管理義務違反(收費/財務/契約/保險/徵信) | 先令1個月改善,屆期未改處3-15萬並按次罰 | 中 |
| 第47條 | 情節較重之違規 | 限期改善,情節重大得處罰鍰並得停辦 | 高 |
| 第48條 | 重大照顧義務違反 | 處6-30萬罰鍰並公布機構名稱 | 極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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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於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收費規定未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可,或違反收費規定超收費用。 二、擴充、遷移、停業或歇業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所定辦法辦理。 三、財務收支處理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所定辦法辦理。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檢查。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未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或將不得記載事項納入契約。 六、未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未具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 七、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接受捐贈未公開徵信。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增列罰則規定。
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於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收費規定未依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或違反收費規定超收費用。 二、財務收支處理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辦理。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服務對象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契約未納入應記載事項或將不得記載事項納入契約。 四、未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未具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 五、違反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接受捐贈未公開徵信。
立法理由一、本條序文所定「連續」文字刪除,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說明二,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用詞,酌修第一款文字。 三、原第二款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範,爰予刪除。 四、原第三款配合移列至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原第四款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爰予刪除。 六、原第五款至第七款配合移列至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三款將「入住者」修正為「服務對象」,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說明一,第三款及第四款並配合實務需要,酌作文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增列罰則規定。
一、本條序文所定「連續」文字刪除,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說明二,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用詞,酌修第一款文字。 三、原第二款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範,爰予刪除。 四、原第三款配合移列至第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原第四款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爰予刪除。 六、原第五款至第七款配合移列至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三款將「入住者」修正為「服務對象」,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說明一,第三款及第四款並配合實務需要,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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