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主管機關依前三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未經主管機關查核確認改善完成前,增加收容服務對象。 二、老人福利機構於停業期間,增加收容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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