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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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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廢止許可時,對於其收容之服務對象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其無法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予接管。
  2. 2.前項接管之實施程序、期限、受接管機構經營權與財產管理權之限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3.第一項停辦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於停辦原因消失後,應申請復業或歇業許可;其未依規定申請復業、歇業許可或申請復業經不予許可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
  4. 4.老人福利機構經依前項規定廢止設立許可者,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該機構繳回設立許可證書;屆期未繳回者,應予註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50條規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辦或經廢止許可時,須先安置收容者,無法安置由主管機關協助,不配合可罰六萬至三十萬元並接管。

Q · 私立安養院倒了,住在裡面的長輩會被趕出來嗎?

不會。法律強制機構先安置,不配合可接管

依老人福利法第50條第一項,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辦、歇業、解散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時,必須先就收容之服務對象予以適當安置;無法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機構應予配合。機構不配合者,主管機關強制實施並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接管機構讓營運不中斷。長輩受到的是「結果保護」,不會被丟在路邊,但新機構的距離與收費可能改變。

白話解讀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不是一般公司。一般公司倒閉,員工拿不到薪水是大事,但客戶通常還有別的選擇。私立老人安養院倒閉不一樣,因為「客戶」可能是失智、失能、坐輪椅、家人都不在身邊的長輩。這條法律處理的就是這個最壞情境:機構說要關,住在裡面的人怎麼辦?法律的回答是:機構不能說關就關。第一步它必須自己把長輩安置好;安置不了,主管機關進場協助,機構不配合就強制執行加上六萬到三十萬罰鍰;如果整個情況失控,主管機關還可以直接「接管」整間機構。接管不是查封,是政府派人進去把營運接下來,讓長輩生活不中斷。對家屬來說,這條的意義是:你選的機構就算經營不善,你的家人不會被丟在路邊。對經營者來說,這條的意義是:你不能用「關門大吉」逃避照顧責任。

法律定性

老人福利法第50條為私立老人福利機構退場時的服務對象保護規範,課予機構於停辦、停業、歇業、解散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時「應即適當安置」之義務,並建立主管機關協助安置、強制實施、罰鍰及接管的多層介入機制,目的在於避免無法自主行動之收容長輩於機構退場時陷入照護真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私立安養院倒了,住在裡面的家人會被趕出來嗎?

法律上不會。依老人福利法第50條第一項,機構必須先自己安置所有收容的服務對象,安置不了主管機關會協助;機構不配合就強制安置加上六萬到三十萬罰鍰。最壞情況主管機關可以接管整間機構讓營運不中斷。法律給的是結果保護,長輩不會被丟在路邊,但過程品質可能變差,新機構距離與收費要靠你自己提前選。

Q2主管機關接管私立機構,這代表政府要負擔所有費用嗎?

不是。接管是讓營運不中斷,但原機構的財務責任不會因為被接管就轉移到政府身上,原機構的債權人、住民費用等依原契約處理。第50條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接管辦法,規範接管期限、經營權與財產管理權限制。接管是過渡性安排,最終目標是把機構導向重整或安排其他承接者。

Q3機構說已經停辦了,但拖著不申請復業也不申請歇業,這合法嗎?

不合法。依第50條第三項,停辦原因消失後機構應申請復業或歇業;未依規定申請或申請復業遭不予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第四項並規定廢止後須限期繳回設立許可證書,屆期未繳回逕予註銷。家屬遇到機構半關不關地拖著,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陳情要求廢止許可。

Q4私立安養院倒閉長輩怎麼辦?

機構必須先自行適當安置,無法安置由主管機關協助,機構不配合會被強制安置加罰鍰,必要時整間機構被接管,確保長輩生活不中斷。

Q5老人福利法第50條的接管是什麼?

主管機關派員接手機構營運、凍結原經營者經營權與財產管理權的過渡性行政處置,目的讓住民服務不中斷,不是政府永久經營。

Q6機構自行安置、協助安置、接管差在哪?

自行安置是機構義務,協助安置是主管機關兜底並可強制,接管是最後手段、介入最深,三者是遞進的退場處置階梯。

Q7什麼情況機構會被廢止設立許可?

停辦原因消失後未申請復業或歇業,或申請復業遭不予許可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屬法人者得令解散。

Q8機構要倒了家屬第一步該怎麼做?

立刻以存證信函或通報系統書面向所在地社會局通報並要求備案,同時要求機構提供書面安置計畫。

Q9怎麼確保長輩被妥善安置?

不要只等主管機關,同步自己評估替代機構掌握選擇權,並保存所有通報與安置紀錄作為強制介入證據。

Q10機構不配合安置會被罰多少錢?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強制實施安置,必要時接管。

Q11機構負責人失聯該怎麼證明並求助?

以書面向社會局通報失聯事實並附溝通紀錄,依第一項主管機關有強制協助安置義務,可請求啟動接管程序。

Q12老人福利法第50條 vs 長期照顧服務法停業安置差在哪?

第50條規範老人福利機構退場安置與接管,長照服務法對長照機構有特別停業歇業安置規範,兩者依機構類型適用不同條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誰負責費用責任強制力
機構自行安置原機構依原契約機構義務,未履行即違法
主管機關協助安置主管機關協助、機構配合依原契約,主管機關兜底安置去處機構不配合可強制實施+罰鍰
接管主管機關派員接手營運原機構財務責任不轉嫁政府凍結原經營權與財產管理權,過渡性安排

誰負責

機構自行安置
原機構
主管機關協助安置
主管機關協助、機構配合
接管
主管機關派員接手營運

費用責任

機構自行安置
依原契約
主管機關協助安置
依原契約,主管機關兜底安置去處
接管
原機構財務責任不轉嫁政府

強制力

機構自行安置
機構義務,未履行即違法
主管機關協助安置
機構不配合可強制實施+罰鍰
接管
凍結原經營權與財產管理權,過渡性安排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日本介護保険法(指定居宅サービス事業者の事業廃止届出・サービス継続のための便宜提供義務)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960112 全文修正)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其收容之老人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其無法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予接管。   前項接管之實施程序、期限與受接管機構經營權及財產管理權之限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停辦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於停辦原因消失後,得檢附相關資料及文件向原設立許可機關申請復業。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已配合相關修正條文,明確規定各種罰則,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已無存在必要,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四項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六條第七項規定,增訂經撤銷或廢止許可等情形;另考量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其所收容老人之安置,理應由該機構負責處理,主管機關予以協助,再者罰鍰額度亦有提高必要,爰予酌修後移列為第一項。   四、原條文第五項配合法律授權明確性之要求酌作修正,移列為第二項。   五、增訂第三項,規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於停辦原因消失後得申請復業。

(1090512 修正)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其收容之服務對象應即予以適當之安置;其無法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予接管。   前項接管之實施程序、期限、受接管機構經營權與財產管理權之限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停辦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於停辦原因消失後,應申請復業或歇業許可;其未依規定申請復業、歇業許可或申請復業經不予許可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   老人福利機構經依前項規定廢止設立許可者,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該機構繳回設立許可證書;屆期未繳回者,應予註銷。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以資明確。   三、考量經主管機關令其停辦之老人福利機構,於原因消失後應主動申請復業或歇業,爰修正第三項文字並增列罰責,以資完備。   四、增列第四項老人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設立許可證書應繳回之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說明三。

  • 福利機構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收容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法人名詞
  • 註銷名詞
(0960112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二十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已配合相關修正條文,明確規定各種罰則,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已無存在必要,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四項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六條第七項規定,增訂經撤銷或廢止許可等情形;另考量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其所收容老人之安置,理應由該機構負責處理,主管機關予以協助,再者罰鍰額度亦有提高必要,爰予酌修後移列為第一項。   四、原條文第五項配合法律授權明確性之要求酌作修正,移列為第二項。   五、增訂第三項,規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於停辦原因消失後得申請復業。

(1090512 修正)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說明一。   二、第二項文字酌作修正,以資明確。   三、考量經主管機關令其停辦之老人福利機構,於原因消失後應主動申請復業或歇業,爰修正第三項文字並增列罰責,以資完備。   四、增列第四項老人福利機構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設立許可證書應繳回之規定,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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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老人福利法第 50 條規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其收容之服務對象應即予以適當之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老人福利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老人福利法第 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