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令對老人負扶養義務或依契約對服務對象負照顧義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
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 51 條對扶養或照顧義務人虐待老人,列六款行為,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並公告姓名,涉刑責移送偵辦。
Q · 把失能的父母獨自留在家裡去上班,會被當成虐待嗎?
可能會。第五款留置危險環境就是寫這種情況
依老人福利法第 51 條第五款,將無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留置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即構成本條的處罰行為,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並公告姓名。關鍵在於有無安全防護與是否申請長照協助;完全未採取任何措施且未申請協助者,主管機關認定會非常嚴格。
你以為「老人虐待」是新聞上那種把長輩綁在床上、不給飯吃的極端案例。法律上不是。把失智的奶奶一個人留在沒鎖瓦斯的家裡出門上班一整天,也算。把爸爸送進養護中心後三個月沒去看、機構打電話通知你處理欠費和健康狀況你不接,也算。這條法律設了一道很寬的網:只要你「依法令」對老人有扶養義務(直系血親、配偶),或你「依契約」對老人有照顧義務(看護、養護機構員工、外籍看護),做出六種行為之一,三萬到十五萬罰鍰直接開出來,姓名公告,涉及刑責還會移送地檢署。最關鍵的是 2020 年那次修法:明確把「受僱於機構實際照顧老人的人」拉進來。意思是養護中心的照服員不能再用「我只是領薪水的,責任在機構」來閃。你動手或者你不作為,你的名字一樣會被公告。
老人福利法第 51 條為虐待老人的行政罰規範,針對依法令負扶養義務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列舉遺棄、妨害自由、傷害、身心虐待、留置危險環境、機構丟包等六款行為,課予罰鍰、姓名公告,並於涉及刑責時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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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體情境。家裡有妥善安全措施(瓦斯總開關關閉、危險物品收好、有遠端視訊或送餐機制)通常不構成第五款;若會自己開瓦斯、會跌倒走失又無防護,經社工認定為易發生危險之環境即可能適用。申請長照 2.0 居家或日照服務留下積極求助紀錄,是最強的免責證據。
區分醫療必要的合法約束(須醫師處方、家屬同意、定時鬆綁紀錄)與員工為方便管理的違法約束,後者構成第二款妨害自由加第四款身心虐待。立刻拍照、調監視器、要求看約束紀錄。2020 年修法後員工個人即受罰對象,不只罰機構。
會。各縣市社會局網站公告違反者姓名、行為與罰鍰金額,對長照、社福、教育、醫療行業求職有實質影響。想避免公告唯一機會是處分書送達後 30 天內提訴願,但訴願期間不停止執行,最有效仍是在調查階段就提出改善計畫。
針對扶養或照顧義務人列舉六款虐老行為的行政罰規範,罰三萬到十五萬並公告姓名。
遺棄、妨害自由、傷害、身心虐待、留置無自理能力老人於危險環境、機構丟包經通知不處理。
除肢體傷害外,長期辱罵、恐嚇、孤立、不讓見親友、剝奪決定權等精神層面行為都算。
51 條是社會局的行政罰(罰鍰加公告),刑法遺棄罪是地檢署偵辦的刑事責任,可能併行。
撥 1966 長照專線或 113 保護專線啟動社工訪視,並向社會局申訴要求依本條開罰。
處分書送達後 30 天內提訴願,並可在調查階段主動提改善計畫與接受家庭教育輔導。
拍照、調機構監視器、要求看約束紀錄與醫師處方,確認是否屬醫療必要約束。
關瓦斯總開關、收好危險物品、申請長照居家或日照服務,留下積極求助紀錄。
51 條 2020 年起罰實際施虐的員工個人,48 條罰機構本身,兩者可並行。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ntrast |
|---|---|---|
| 處理機關 | 社會局(行政罰) | 刑法遺棄罪由地檢署偵辦 |
| 門檻 | 六款行為之一即可開罰 | 刑事須達構成要件且舉證較嚴 |
| 效果 | 三至十五萬罰鍰+姓名公告 | 刑事為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 機構員工責任 | 2020 年起個人受罰 | 另有機構本身的第 48 條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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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三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依法令對老人負扶養義務或依契約對服務對象負照顧義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遺棄。 二、妨害自由。 三、傷害。 四、身心虐待。 五、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六、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
立法理由為明確規範本條適用對象為依法令對老人負扶養義務者,或依契約對服務對象負照顧義務者,爰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又所稱依契約對服務對象負照顧義務者,包括受僱於機構,實際照顧老人之人,併予說明。
原條文第三十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為明確規範本條適用對象為依法令對老人負扶養義務者,或依契約對服務對象負照顧義務者,爰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又所稱依契約對服務對象負照顧義務者,包括受僱於機構,實際照顧老人之人,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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