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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及輔導。
  2. 依前項規定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3. 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拒不完成其時數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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