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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8 條

  1. 1.長期照顧機構及安養機構,應置專任務負責人一名,綜理機構業務,督導所屬工作人員善盡業務責任;並配置下列工作人員: 一、護理人員:負責辦理護理業務及紀錄。 二、社會工作人員:負責辦理社會工作業務。 三、照顧服務員:負責老人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四、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專業人員。
  2. 2.前項人員之資格,應依老人福利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相關規定,並於聘任、離職及其他異動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3.業務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符合業務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三十日者,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期間不得一年。
  4. 4.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人員,除本標準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專任;第四款人員,得以專任或特約方式辦理。
  5. 5.第一項第二款社會工作人員,每聘僱四人,至少有一人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及執業執照;第三款照顧服務員,其屬外籍看護工者,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其人數應依勞動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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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8條的規定: 1. 老人福利機構應該有專任的業務負責人,負責綜理機構業務並督導工作人員執行業務責任。此外,機構還應該配置以下工作人員: - 護理人員:負責執行護理業務和紀錄。 - 社會工作人員:負責執行社會工作業務。 - 照顧服務員:負責提供老人的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 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2. 上述人員的資格應符合老人福利專業人員的資格及相關培訓規定。在聘任、離職或其他異動後的30天內,應將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若業務負責人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應指定具備業務負責人資格的人代理。代理期超過30天的,應報告主管機關備查,但代理期不得超過一年。 4. 第1項所定人員除非本標準有另外的規定,必須是全職。第4項所定人員可以全職或特約方式聘用。 5. 第1項第2款中的社會工作人員中,每聘僱4人中至少一人應持有社會工作師證書和執業許可證。而第1項第3款中的照顧服務員中,如果有外籍看護工,除非本標準有其他規定,必須根據勞動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97年修正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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