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7條的規定,各級政府設立或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的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其設立規模最高不得超過200人,而小型設立的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的設立規模則限制在49人以下。 根據上述的參考資料,可以舉一個與第7條相關的範例。例如,若某個政府機構想要建立一個長期照顧機構,並且預計提供服務給超過200人,則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7條的規定,該政府機構需重新考慮設立規模,因為設立規模不得超過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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