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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第 7 條

  1. 1.各級政府設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之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其設立規模,以二百人為限。但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前已許可立案且營運者,不在此限。
  2. 2.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六項所定小型設立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其設立規模,以四十九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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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7條的規定,各級政府設立或辦理財團法人登記的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其設立規模最高不得超過200人,而小型設立的長期照顧機構或安養機構的設立規模則限制在49人以下。 根據上述的參考資料,可以舉一個與第7條相關的範例。例如,若某個政府機構想要建立一個長期照顧機構,並且預計提供服務給超過200人,則根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7條的規定,該政府機構需重新考慮設立規模,因為設立規模不得超過200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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