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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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接管小組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接管: 一、老人福利機構所收容之老人均已獲致適當安置。 二、老人福利機構已恢復正常營運。 三、接管之原因消滅。 四、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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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10條,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的終止原因包括以下情形:一、老人福利機構所收容的老人已經獲得適當的安置。二、老人福利機構已經恢復正常的營運。三、接管的原因已經消滅。四、事實上無法達成接管的目的。相關的參考資料為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第10條,並無提供具體的範例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 收容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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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