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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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 (鎮、市、區) 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研擬初審意見,造具名冊連同申請書件,送勞保局於次月二十日以前完成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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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 6 條規定,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研擬初審意見,造具名冊連同申請書件,送勞保局於次月二十日以前完成審核。 依照該條規定,鄉(鎮、市、區)公所在受理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申請後,需要在三十日內研擬初審意見。之後,公所必須製作名冊並連同申請書件,並在次月二十日前將這些文件送交勞保局進行審核。換句話說,公所需在申請受理後的三十日內完成初審,並在次月二十日以前將申請文件交給勞保局進行最後審核。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的申請能夠及時進行審核和發放。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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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