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領津貼,或領取後發生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領取全部或部分之津貼;已撥付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繳還。
根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申領津貼時使用虛偽或不實的文件或資料,或者在領取之後發生違反法令規定的情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撤銷或廢止其領取全部或部分津貼的權利;如果已經支付了津貼,則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繳還。根據我找到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範例來說明這一條法規。例如,假設一個老人在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時提交了一份假造的財產資料來證明自己的收入情況,並且在津貼發放後被發現實際上違反了收入限制。根據該條法規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該老人的津貼資格,並要求他將已經領取的津貼繳還給政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