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發給資格重新調查;其資格有異動時,應重新核定。
根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都應該定期進行發給資格的重新調查。如果發給資格有任何異動,則必須重新進行核定。這表示主管機關需要定期檢查老人生活津貼的受益人是否仍符合發給資格,並且在需要時進行重新核定。這樣做是為了確保資源能夠正確且公平地分配給真正需要的人們。 例如,如果一位受益人的經濟狀況改變,使其不再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的資格,主管機關在重新調查時可能會發現這一情況。根據法規的規定,主管機關需要重新核定該受益人的資格,並可能取消其津貼發放。這是根據法規對發給資格重新調查的要求,以確保津貼能夠正確地分配給符合資格的人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