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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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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審發給本津貼者,申請人未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請領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辦理,並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津貼。
  2. 2.申請人死亡者,應發給之津貼未及撥入帳戶時,得由其列入全家人口應計算範圍之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切結書,由其中一人具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发给办法第11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1.符合申请资格并获得津贴的申请人,如果不符合第二条规定或者在申请人死亡时,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天内通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市、区)公所,并依规定办理手续,同时从事实发生之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2.申请人死亡时,如果津贴尚未划入账户,根据申请人列入家庭人口计算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人,可提供申请人的死亡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来申请领取津贴;如果有两个或以上的法定继承人,则可提供共同委任书和切结书,由其中一个人领取津贴。 法律依据: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发给办法:https://law.moj.gov.tw/Law/LawSingle.aspx?Pcode=C0060016&FLNO=11 根据该法规,申请人需要符合规定的资格才能获得津贴。如果申请人失去资格或死亡,本人或法定继承人需要及时通知相关机关并办理停止发放津贴的手续。对于申请人死亡的情况,法定继承人可以代替申请人领取津贴,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这里提供了一个与参考资料有关的例子:当申请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可以提供申请人的死亡证明文件和自己的证明文件来申请领取津贴。如果有多个法定继承人,可以提供共同委任书和切结书来指定其中一人代为领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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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11 條規定:「經審核發給本津貼者,申請人未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請領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