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2條的規定,老人需要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申請生活津貼: 一、年滿六十五歲,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並在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二、家庭總收入和財產需符合以下基準: (1) 家庭總收入:按照全家人口平均分配的金額,每人每月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布的最低生活費標準的2.5倍,且不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1.5倍。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而例外。 (2)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的價值合計金額:如果全家只有申請人一人,則不可超過250萬新台幣;每增加一個人,則增加新台幣25萬為限。 (3) 全家人口所擁有的土地或房屋:價值不可超過合理的範圍。 三、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四、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在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申請本津貼時,則無需審查上述第二款所定的事項。 例如,一位六十五歲的老人居住於台北市,他的家庭總收入每人每月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布的最低生活費標準的2.5倍,並且家庭存款、投資和有價證券的價值合計金額也在限制範圍內。此外,他沒有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也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在這種情況下,他可以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的申請資格,並可以享受每月的津貼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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