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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家庭總收入及財產,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三相關規定。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領取本津貼,且資格未曾中斷者,全家人口應列入及不列入應計算人口之範圍,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者,依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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