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3條第一項第二款,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的應計算人口範圍和計算方式可以參考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三的相關規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了低收入戶的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其他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另外,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和第五條之三也進一步規定了家庭總收入的計算方式,包括工作收入的核算方法。 例子:根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如果一個家庭申請低收入戶補助,除了申請人本身外,還應計算配偶和其他直系血親的收入情況。如果一個家庭有人在納稅時可以認列為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納稅義務人,那麼該人也應計算在內。 2. 根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3條第二項,如果在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經領取了該津貼且資格未曾中斷,那麼全家人口的應計算人口範圍應適用修正施行前的規定中較有利的規定。 例子:如果在修正施行前已經領取了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且資格未曾中斷的家庭,在計算全家人口的時候,應按照修正施行前的規定中較有利的規定來計算應計算人口的範圍。這樣有助於確保家庭能夠繼續享受津貼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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