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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所定土地或房屋合理之價值,其評定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方式計算後定之: 一、土地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不列入家庭不動產計算之土地,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 二、房屋價值:依主管稽徵機關計之房屋現值計算。
  2. 前一年度已領取本津貼,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其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與前一年度比較所增加之幅度,未超過該地區土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土地公告現值調增幅度者,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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