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4條,該條規定了對於土地或房屋價值的評定基準。土地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不包括家庭不動產計算的土地;房屋價值則以主管稽徵機關核計的房屋現值計算。如果前一年已領取津貼的家庭,在該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與前一年度相比增加的幅度未超過該地區土地公告現值調增幅度,且家庭的人口和土地、房屋都未增加,則不受第2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的限制。 這意味著,當家庭對於土地或房屋價值的增加幅度符合條件時,即使符合第2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的限制,仍然有資格繼續領取津貼。這條規定的目的是提供彈性,以考慮家庭的實際情況和土地、房屋價值的變動。根據法條的說明,直轄市、縣(市)政府根據地區的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幅度,來計算該地區的土地或房屋價值,以確保津貼的發放符合實際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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