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5-2 條(不列入家庭總收入之不動產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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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2 規定七款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土地,經主管機關認定後不計入家庭不動產,避免無收益祖產害真窮的人失去低收資格。
Q · 名下有山上的祖產地,是不是就不能申請低收入戶?
不一定,七款無收益土地經認定可排除
依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2,原住民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國土保安/生態保護用地、祭祀公業分割地、嚴重地層下陷區農牧養殖用地、天災致無法使用的農林牧地、依法公告的污染整治場址(非污染行為人),共七款「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經主管機關認定後不列入家庭不動產計算。關鍵是要主動申請、由對應主管機關實地認定,不會自動排除。
深度解讀
公所承辦員指著電腦螢幕:「你們家名下有一塊地,不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你想反駁,那塊地在山上,是阿公的祖產,沒水沒電,根本賣不出去。但這些話在標準作業流程裡不算數,因為「有土地就是有財產」。第 5-2 條就是寫給這個瞬間的:七種「紙上有錢、實際沒用」的土地,經主管機關認定後,可以從家庭不動產裡剔除。原住民保留地、被劃為未來道路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生態保護區、地層下陷的魚塭、被天災毀掉的農地、祭祀公業分到的零碎土地、污染整治場址(不是污染行為人的話),全部不計。關鍵字是「未產生經濟效益」,必須由各主管機關實地認定,不是你說了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 保留地名詞
- 公用地役關係名詞
- 既成道路名詞
- 非名詞
- 派下員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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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