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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救助法 第 5-2 條(不列入家庭總收入之不動產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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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四、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六、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七、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2. 2.前項各款土地之認定標準,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本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2 規定七款未產生經濟效益的土地,經主管機關認定後不計入家庭不動產,避免無收益祖產害真窮的人失去低收資格。

Q · 名下有山上的祖產地,是不是就不能申請低收入戶?

不一定,七款無收益土地經認定可排除

依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2,原住民保留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國土保安/生態保護用地、祭祀公業分割地、嚴重地層下陷區農牧養殖用地、天災致無法使用的農林牧地、依法公告的污染整治場址(非污染行為人),共七款「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經主管機關認定後不列入家庭不動產計算。關鍵是要主動申請、由對應主管機關實地認定,不會自動排除。

深度解讀

公所承辦員指著電腦螢幕:「你們家名下有一塊地,不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你想反駁,那塊地在山上,是阿公的祖產,沒水沒電,根本賣不出去。但這些話在標準作業流程裡不算數,因為「有土地就是有財產」。第 5-2 條就是寫給這個瞬間的:七種「紙上有錢、實際沒用」的土地,經主管機關認定後,可以從家庭不動產裡剔除。原住民保留地、被劃為未來道路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生態保護區、地層下陷的魚塭、被天災毀掉的農地、祭祀公業分到的零碎土地、污染整治場址(不是污染行為人的話),全部不計。關鍵字是「未產生經濟效益」,必須由各主管機關實地認定,不是你說了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原住民保留地名詞
  • 保留地名詞
  • 公用地役關係名詞
  • 既成道路名詞
  • 非名詞
  • 派下員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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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5-2 條規定:「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5-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