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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救助法 第 5-3 條(有工作能力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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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七、受監護宣告。
  2. 2.依前項第四款規定主張無工作能力者,同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以一人為限。
  3. 3.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3 規定 16 歲以上未滿 65 歲者推定有工作能力,未符 7 款豁免事由即被設算基本工資為家庭收入。

Q · 失業沒收入去申請低收,為什麼還被算有工作能力?

因第 5 條之 3 推定有工作能力,未套進 7 款豁免就設算基本工資。

依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3,年滿 16 歲未滿 65 歲者,法律上「推定」有工作能力,公所會把當年基本工資設算進你的家庭收入,不問你實際有沒有上班。除非套進 7 款豁免事由之一(就學、身心障礙、重病療養逾 3 個月、照顧失能親屬、獨自扶養 6 歲以下子女、懷孕滿 6 個月至產後 2 個月、受監護宣告),否則「實際零收入」在表格上會變成「設算一份基本工資」。

深度解讀

你以為「有沒有工作能力」就是身體健康看醫生說了算?大錯特錯。在低收入戶審核裡,這是一個被精準計算過的「擬制」概念。年齡 16 到 65 之間,預設你有工作能力,意思是公所會把基本工資直接「設算」進你的家庭收入裡,不管你實際上有沒有上班、找不找得到工作。除非你能套進這 7 個豁免事由的其中一個:在唸書、身心障礙、重病要治療超過 3 個月、照顧不能自理的家人、獨自扶養 6 歲以下小孩、懷孕滿 6 個月到產後 2 個月、受監護宣告。沒套進去,就算你失業半年存款掛零,公所還是會在表格上幫你「補」一份基本工資的虛擬收入,你的家庭總所得瞬間超標,低收入戶資格直接掰掰。第四款照顧家人的豁免還特別卡了一個限制:一家只能一個人主張。這條不是定義,這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重傷名詞
  • 直系血親卑親屬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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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5-3 條規定:「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