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執行有關社會救助業務,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
這條看起來像一句行政廢話:「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但你知道為什麼這條會被寫進法律嗎?因為在它寫進去之前,全台灣縣市政府辦社會救助業務的人,平均只有 34 個,分散在不同單位、兼著做、沒人專責。結果是申請流程混亂、案件積壓、救助延誤。立法者把這條塞進來,是強制每個縣市必須有「專門的人或單位」處理你的救助申請。對你來說,這條的意義不是「政府的組織規定」,而是:如果你的案件被拖延、被踢皮球、被告知「這不是我負責」,你可以引用這條要求機關指明承辦的專責單位是誰。它把模糊的「政府」變成具體的、有名有姓的「承辦人」。
家庭每年總收入,依該家庭人數平均計算之金額低於第四條所定之標準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 前項申請,主管機關應於五日內派員調查其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之;必要時得授權鄉(鎮、市、區)公所為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生活扶助之對象,以家庭每年收入低於低收入標準者為限。 二、為爭取救助時效,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後五日內調查核定,必要時得授權鄉(鎮、市、區)公所為之。
為執行有關社會救助業務,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體例,配置推展社會救助工作人力。 三、據統計目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社會救助人數約為三十四人,由於人力不足,影響服務品質。 四、若依各級政府至少一人以上專責辦理社會救助業務標準計算,合計各級政府員額編制約需增加十一人。
一、明定生活扶助之對象,以家庭每年收入低於低收入標準者為限。 二、為爭取救助時效,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後五日內調查核定,必要時得授權鄉(鎮、市、區)公所為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體例,配置推展社會救助工作人力。 三、據統計目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社會救助人數約為三十四人,由於人力不足,影響服務品質。 四、若依各級政府至少一人以上專責辦理社會救助業務標準計算,合計各級政府員額編制約需增加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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