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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6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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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執行有關社會救助業務,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像一句行政廢話:「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但你知道為什麼這條會被寫進法律嗎?因為在它寫進去之前,全台灣縣市政府辦社會救助業務的人,平均只有 34 個,分散在不同單位、兼著做、沒人專責。結果是申請流程混亂、案件積壓、救助延誤。立法者把這條塞進來,是強制每個縣市必須有「專門的人或單位」處理你的救助申請。對你來說,這條的意義不是「政府的組織規定」,而是:如果你的案件被拖延、被踢皮球、被告知「這不是我負責」,你可以引用這條要求機關指明承辦的專責單位是誰。它把模糊的「政府」變成具體的、有名有姓的「承辦人」。

立法沿革 2

(0690530 制定)

家庭每年總收入,依該家庭人數平均計算之金額低於第四條所定之標準者,得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   前項申請,主管機關應於五日內派員調查其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之;必要時得授權鄉(鎮、市、區)公所為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生活扶助之對象,以家庭每年收入低於低收入標準者為限。   二、為爭取救助時效,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後五日內調查核定,必要時得授權鄉(鎮、市、區)公所為之。

(0861030 全文修正)

為執行有關社會救助業務,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體例,配置推展社會救助工作人力。   三、據統計目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社會救助人數約為三十四人,由於人力不足,影響服務品質。   四、若依各級政府至少一人以上專責辦理社會救助業務標準計算,合計各級政府員額編制約需增加十一人。

  • 主管機關名詞
(0690530 制定)

一、明定生活扶助之對象,以家庭每年收入低於低收入標準者為限。   二、為爭取救助時效,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後五日內調查核定,必要時得授權鄉(鎮、市、區)公所為之。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體例,配置推展社會救助工作人力。   三、據統計目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社會救助人數約為三十四人,由於人力不足,影響服務品質。   四、若依各級政府至少一人以上專責辦理社會救助業務標準計算,合計各級政府員額編制約需增加十一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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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6 條規定:「為執行有關社會救助業務,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