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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救助法 第 7 條(救助項目從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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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救助項目,與其他社會福利法律所定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並不影響其他各法之福利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7 條規定,救助項目與其他社福法律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不影響其他各法之福利服務,不是強迫擇一放棄。

Q · 同時符合低收入戶又是身心障礙者,補助只能領一份嗎?

不是擇一,是從優辦理

依社會救助法第 7 條,當兩部社福法律的救助項目「性質相同」時,原則上不是二選一放棄,而是「從優辦理」——以較高標準的那份給付,且不影響其他各法提供的福利服務。也就是說,現金生活補助類性質相同者從優計算,但非現金的服務型福利(輔具、復康巴士、學費減免等)性質不同者,原則上應分別保留。

深度解讀

假設你同時符合兩種社福身分:低收入戶(社會救助法)和身心障礙者(身障權益保障法)。兩部法律都有「生活津貼」這類補助。你會問:那我能不能兩種都領?很多人下意識覺得「同性質的補助當然只能領一份」。但本條告訴你一個被低估的事實:當兩部法律的救助項目「性質相同」時,原則上不是擇一,而是「從優辦理」,而且「不影響其他法的福利服務」。意思是:A 法給你 5000、B 法給你 8000,從優的話你可以照 8000 的標準領;同時 B 法給你的非現金福利服務(例如輔具補助、復康巴士)也不會因此被砍。這條是社福法群的「最低保障條款」,避免行政機關用「重複領取」當理由把你能領的減半。但實務上各部法律也有自己的「擇優」規則,所以你要做的不是傻傻分別申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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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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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7 條規定:「本法所定救助項目,與其他社會福利法律所定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並不影響其他各法之福利服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