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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8救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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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發之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8 條設下救助天花板:每人每月政府核發救助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公告之基本工資,符合多種補助身分者,加總後超過部分會被刪減。

Q · 同時符合多種社會補助資格,可以全部加起來一起領嗎?

不行,政府核發救助總額不得超過基本工資

依社會救助法第 8 條,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公告之基本工資。即使同時符合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等多種身分,加總後超過基本工資的部分仍會被刪減。立法目的是避免救助高於工作所得而影響工作意願;民間團體核發的補助不在此上限內。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政府的社會救助是「需要多少給多少」,按家庭實際缺口算。錯了。這條畫了一條天花板:不管你符合幾種補助資格、不管你家庭情況多艱困,每個人每個月從政府拿到的救助總額,加總起來不能超過當年的基本工資。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社會救助不只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一種。還有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急難救助、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老人津貼。一個符合多重身份的家庭,理論上可以同時申請好幾種。但這條像個閘門,把所有「政府核發的救助」加總後設一個上限。立法理由寫得很直白:避免救助比工作賺得多,讓人不想工作。你想多領,沒辦法,這條把路堵死了。

法律定性

社會救助法第 8 條為社會救助給付的總額上限規範:規定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將多重身分疊加的救助設下統一天花板,並使救助水準與基本工資逐年連動。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家四個小孩都符合補助,是不是每個小孩都能領滿額?

每個成員的補助身分各自獨立,但本條規定「每人每月」總額不得超過基本工資,所以同一人同時領兒少扶助與身障補助,加總不能超過基本工資;四個小孩是各自有各自的天花板,不是合併計算。申請時請承辦人員列出每位成員的補助組合,把家庭資源優先給已頂到天花板的成員會更有利。

Q2基本工資每年調漲,我的補助會自動跟著漲嗎?

理論上會,因為上限與當年基本工資連動,但實務上不一定自動調整,要看各補助核發機關有無主動重算。建議每年一月基本工資公告後,主動到區公所或社會局處查詢是否需要重新核算。若你原本就被刪減,新的天花板會讓你領回更多被砍的部分。

Q3民間慈善團體給的補助會算在這條裡嗎?

不會。本條明確限於「政府核發」,民間補助(基金會、宗教團體、社福組織)不在內,所以社工常會媒合民間資源。但要注意,長期固定的現金型民間補助可能被列入低收入戶家庭收入認定,反而影響資格,領取前先與社工確認對主補助身分的影響。

Q4社會救助領多少有上限嗎?

有。每人每月政府核發救助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基本工資,是社會救助的總額天花板。

Q5什麼是「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

指依本法或其他法令、由政府核發、每人每月領取的各項救助加總,民間補助不計入。

Q6救助上限為什麼綁基本工資?

立法理由是避免救助高於最低工作所得,維持工作誘因、防止福利依賴。

Q7服務型福利也算在上限裡嗎?

不算。健保補助、學費減免、就學貸款優惠等服務型福利不計入本條現金上限。

Q8怎麼算自己的救助會不會被刪減?

把各項政府核發救助每月金額加總,與當年公告基本工資比較,超過即刪減。

Q9救助被刪減要怎麼申訴?

刪減屬行政處分,向社會局處要求書面理由與計算公式,不服 30 日內提訴願。

Q10基本工資調漲後怎麼領回被砍的部分?

每年一月基本工資公告後,主動到區公所或社會局處要求重新核算救助總額。

Q11多重補助身分怎麼組合最有利?

撞天花板時,放棄金額低、卡額度的補助,改申請不計入上限的民間資源或服務型福利。

Q12政府核發救助 vs 民間團體補助,哪個受上限限制?

只有政府核發救助計入本條上限,民間基金會、宗教與社福團體補助不受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政府核發救助民間團體補助
計入本條上限與否計入(低收入戶扶助、身障補助、兒少扶助等加總)不計入(基金會、宗教、社福團體)
超過基本工資處理超過部分刪減,實領以基本工資為上限不受本條上限限制
對低收入戶資格認定影響屬法定扶助,依規定計算長期固定現金補助可能被列入家庭收入,影響低收入戶資格

政府核發救助

計入本條上限與否
計入(低收入戶扶助、身障補助、兒少扶助等加總)
超過基本工資處理
超過部分刪減,實領以基本工資為上限
對低收入戶資格認定影響
屬法定扶助,依規定計算

民間團體補助

計入本條上限與否
不計入(基金會、宗教、社福團體)
超過基本工資處理
不受本條上限限制
對低收入戶資格認定影響
長期固定現金補助可能被列入家庭收入,影響低收入戶資格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690530 制定)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者調查,同時得收受生活扶助之申請。

立法理由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調查低收入者,俾適時予以救助。

(0861030 全文修正)

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國人養成好逸惡勞心理,及影響工作意願,故明定接受政府核發之收助金額不得超過基本工資。

(0991210 修正)

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立法理由一、依原條文將「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修正為「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   二、為避免社會救助給付過於優渥,造成國人福利依賴問題,影響工作意願,反而不利其自立和脫離貧窮,故明定接受政府核發之每人每月救助金額之總額,不得超過基本工資。

  • 法令名詞
  • 名詞
(0690530 制定)

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調查低收入者,俾適時予以救助。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國人養成好逸惡勞心理,及影響工作意願,故明定接受政府核發之收助金額不得超過基本工資。

(0991210 修正)

一、依原條文將「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修正為「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   二、為避免社會救助給付過於優渥,造成國人福利依賴問題,影響工作意願,反而不利其自立和脫離貧窮,故明定接受政府核發之每人每月救助金額之總額,不得超過基本工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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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8 條規定:「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