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8 條(救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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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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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8 條設下救助天花板:每人每月政府核發救助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公告之基本工資,符合多種補助身分者,加總後超過部分會被刪減。
Q · 同時符合多種社會補助資格,可以全部加起來一起領嗎?
不行,政府核發救助總額不得超過基本工資
依社會救助法第 8 條,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公告之基本工資。即使同時符合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等多種身分,加總後超過基本工資的部分仍會被刪減。立法目的是避免救助高於工作所得而影響工作意願;民間團體核發的補助不在此上限內。
深度解讀
你可能以為政府的社會救助是「需要多少給多少」,按家庭實際缺口算。錯了。這條畫了一條天花板:不管你符合幾種補助資格、不管你家庭情況多艱困,每個人每個月從政府拿到的救助總額,加總起來不能超過當年的基本工資。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社會救助不只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一種。還有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急難救助、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老人津貼。一個符合多重身份的家庭,理論上可以同時申請好幾種。但這條像個閘門,把所有「政府核發的救助」加總後設一個上限。立法理由寫得很直白:避免救助比工作賺得多,讓人不想工作。你想多領,沒辦法,這條把路堵死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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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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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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