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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救助法9停止社會救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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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所規定之業務,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有提供詳實資料之義務。
  2. 2.受社會救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停止其社會救助,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法所定之社會救助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9 條規定,受助者提供不實、隱匿資料或詐領救助時,主管機關應停止救助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已領補助。

Q · 領社會救助被查到資料不實,過去領的錢要還嗎?

會。三款情形任一成立即停發並追繳

依社會救助法第 9 條第二項,只要符合三款情形之一(提供不實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資料、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取得救助),主管機關不只停止救助,還能以書面行政處分命你返還已領取的補助。注意這是行政處分而非民事訴訟,限期不還可直接移送行政執行,包括扣薪、扣銀行帳戶。最常踩雷的是「家裡多了收入懶得通報」這種非故意情形。

白話解讀

領社會救助這件事,很多人以為「申請通過就沒事了」。其實你簽下申請書的那一刻,就同時簽下了一份「持續誠實義務」的契約:你和你家戶成員的財產、收入、家庭結構,只要有變化或被要求補件,你都必須詳實提供。這條最狠的地方在第二項:如果你提供不實資料、隱匿資料、或用詐術領救助,主管機關不只是「以後不發給你」,還會用「書面行政處分」叫你把過去領的錢全部吐出來。注意,這是行政處分,不是民事訴訟,意思是政府不用先告你,公文一發、限期不還就可以強制執行、扣你帳戶。最容易踩雷的不是「真的詐領」的人,而是「家裡多了一筆收入懶得通報」「家戶成員結構改變沒去更新」的人。法律不在乎你是不是故意,三款情形只要符合一款,停發加追繳就成立。

法律定性

社會救助法第 9 條為社會救助的誠實義務與制裁規範,課予申請人及家戶成員提供詳實資料之義務,並就提供不實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救助三種情形,賦予主管機關停止社會救助及以書面行政處分命返還已領補助之權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兒子去年開始上班但我沒去通報,已經一年了,怎麼辦?

現在主動通報還是比被清查到好。主動通報通常會被認定為「資格重新審核」,主管機關可能只調整你之後的補助等級或停發;但如果是被清查發現,這一年領的就符合第二款「隱匿資料」,全部要還。內行人提示:通報時帶兒子的勞保投保資料和薪資證明,明確說明變動起始時間,這個起始時間會直接決定追繳金額的範圍。

Q2收到追繳公文沒有錢還,會被怎樣?

限期不繳,主管機關可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包括扣薪、扣銀行帳戶、查封財產。但你有兩條路:第一條是30天內提訴願爭執處分本身;第二條是申請分期繳納或緩繳,主管機關依個案財務狀況有裁量空間。內行人提示:兩條路不衝突,可以一邊訴願、一邊先申請分期,避免訴願期間就被強制執行。

Q3主管機關來訪查,我可以拒絕讓他們看存摺嗎?

你可以拒絕,但代價是第二款直接成立:「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主管機關不需要證明你真的有藏錢,光是拒絕本身就足以停發加追繳。內行人提示:如果你對訪查方式有疑慮,請求對方留下要求事項的書面紀錄,這份紀錄日後走到訴願,是證明對方要求過頭的關鍵證據。

Q4社會救助法第9條是什麼?

規定受助者及家戶成員提供詳實資料的義務,違反三款情形時主管機關應停發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領補助。

Q5三款停發追繳情形差在哪?

第一款提供不實資料、第二款隱匿或拒絕提供、第三款詐欺取得。前兩款不需證明故意,第三款須有詐欺故意。

Q6什麼叫家戶成員?

依社會救助法計入家庭總收入的人口,含配偶與直系血親,即使分居、戶籍分開通常仍計入,其財產收入要算進你的家戶總額。

Q7書面行政處分命返還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以正式公文要你退還已領補助,與罰單稅單同位階,限期不繳可直接移送行政執行扣薪扣帳戶。

Q8收到追繳公文怎麼處理?

先看救濟教示記下30天訴願期限 → 申請閱覽卷宗 → 認定有誤就提訴願 → 同時申請分期繳納減輕壓力。

Q9追繳金額怎麼算?

以你不符資格期間實際領取的補助總額為基礎,變動起始時間直接決定追繳範圍,主動通報能限縮金額。

Q10沒錢一次還清要付多少?

可申請分期繳納或緩繳,金額大或家境困難時主管機關有裁量空間,不一定要一次繳清。

Q11怎麼證明自己不是隱匿?

保留主動通報的書面紀錄、勞保投保與薪資證明,明確標示變動起始時間,是區分重新審核與隱匿的關鍵證據。

Q12主動通報 vs 被查到差在哪?

主動通報叫資格重新審核,可能只調整未來等級;被清查發現才處理叫隱匿資料,通常全額追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舉證重點是否需證明故意後果
第一款 提供不實資料資料客觀不實不需要停發+得追繳
第二款 隱匿或拒絕提供未依規定提供或更新不需要停發+得追繳
第三款 詐欺或不正當方法詐術或不正手段需要(含詐欺故意)停發+得追繳+可能併送刑事

舉證重點

第一款 提供不實資料
資料客觀不實
第二款 隱匿或拒絕提供
未依規定提供或更新
第三款 詐欺或不正當方法
詐術或不正手段

是否需證明故意

第一款 提供不實資料
不需要
第二款 隱匿或拒絕提供
不需要
第三款 詐欺或不正當方法
需要(含詐欺故意)

後果

第一款 提供不實資料
停發+得追繳
第二款 隱匿或拒絕提供
停發+得追繳
第三款 詐欺或不正當方法
停發+得追繳+可能併送刑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生活保護法 第78条(不実の申請等による費用の徴収)
韓國국민기초생활 보장법 제46조(비용의 징수)
中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68条(骗取社会救助的法律责任)
德國SGB X § 50(Erstattung zu Unrecht erbrachter Leistungen)i.V.m. SGB I § 60(Mitwirkungspflicht)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article L262-46(récupération de l'indu de RS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690530 制定)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派員訪問受生活扶助者之生活情形:其收入或資產增益者,應調整其扶助等級或停止扶助;其扶養義務人已能履行其扶養義務者亦同。

立法理由為了解受生活扶助者之生活情形,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派員訪問之,以便適時調整扶助等級或停止扶助,俾使有限之救助經費,發揮最佳之效果。

(0861030 全文修正)

受社會救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停止其社會救助,並得追回其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法所定之社會救助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賦予受救助對象有提供正確資訊的責任。   三、對於重複及不當領取社會救助資源者,可予追回。

(0961221 修正)

受社會救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停止其社會救助,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法所定之社會救助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91210 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所規定之業務,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有提供詳實資料之義務。   受社會救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停止其社會救助,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之資料者。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主管機關所要求之資料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法所定之社會救助者。

立法理由一、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新增第一項規定申請人提供資料之義務。   二、原條文第一項移列至第二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詐欺名詞
(0690530 制定)

為了解受生活扶助者之生活情形,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派員訪問之,以便適時調整扶助等級或停止扶助,俾使有限之救助經費,發揮最佳之效果。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賦予受救助對象有提供正確資訊的責任。   三、對於重複及不當領取社會救助資源者,可予追回。

(0961221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91210 修正)

一、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新增第一項規定申請人提供資料之義務。   二、原條文第一項移列至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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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9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所規定之業務,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有提供詳實資料之義務。受社會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