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9 條(停止社會救助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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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9 條規定,受助者提供不實、隱匿資料或詐領救助時,主管機關應停止救助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已領補助。
Q · 領社會救助被查到資料不實,過去領的錢要還嗎?
會。三款情形任一成立即停發並追繳
依社會救助法第 9 條第二項,只要符合三款情形之一(提供不實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資料、以詐欺或不正當方法取得救助),主管機關不只停止救助,還能以書面行政處分命你返還已領取的補助。注意這是行政處分而非民事訴訟,限期不還可直接移送行政執行,包括扣薪、扣銀行帳戶。最常踩雷的是「家裡多了收入懶得通報」這種非故意情形。
深度解讀
領社會救助這件事,很多人以為「申請通過就沒事了」。其實你簽下申請書的那一刻,就同時簽下了一份「持續誠實義務」的契約:你和你家戶成員的財產、收入、家庭結構,只要有變化或被要求補件,你都必須詳實提供。這條最狠的地方在第二項:如果你提供不實資料、隱匿資料、或用詐術領救助,主管機關不只是「以後不發給你」,還會用「書面行政處分」叫你把過去領的錢全部吐出來。注意,這是行政處分,不是民事訴訟,意思是政府不用先告你,公文一發、限期不還就可以強制執行、扣你帳戶。最容易踩雷的不是「真的詐領」的人,而是「家裡多了一筆收入懶得通報」「家戶成員結構改變沒去更新」的人。法律不在乎你是不是故意,三款情形只要符合一款,停發加追繳就成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詐欺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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