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規定教育、保育、社工、醫事、村里幹事、警察六類人員執行業務知悉有救助需要時,應通報主管機關派員調查。
Q · 老師、醫生發現我家有困難,他們有義務幫我通報嗎?
有。六種職業執行業務知悉時依法「應」通報
依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的個人或家庭時,法律上「應」通報主管機關。「應」是義務而非可選。通報後縣市政府須派員調查並依法給予必要救助。本條本身無罰則,但涉及兒少或老人時,會連動兒少法第53條、老人福利法第43條的罰責。
社會救助通常給人的印象是:自己去區公所填表、提交一堆證明、被審核通過才有。但這條法律開了另一扇門。六種職業的人,老師、保育員、社工、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只要在工作中發現你或你的家有救助需要的跡象,他們不是「可以」通報,是法律上「應」通報。「應」這個字在法律裡是義務,不是建議。對你來說這意味著兩件事:如果你或家人因為太驕傲、不知道資格、或根本不知道有這個制度,你日常接觸頻率最高的這六種職業的人,有法律上的義務替你開啟政府救助的大門。如果你自己就是這六種職業的人,你的工作不只是教書、看病、抓人,你還是社會安全網的一條神經。看到了卻沒通報,本條本身雖然沒罰則,但連動兒少法、老人福利法、家暴法的罰責會找上你。
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為主動發現條款,課予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六類專業人員法定通報義務:於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須派員調查並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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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社會救助通報及處理辦法,受理機關應保護通報人身份,實務上家長很難得知通報人是誰。即使家長猜到,依職務行為通報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不構成洩露隱私或誹謗。通報紀錄是你做了該做的事的書面證據,反而能在日後保護你免於被質疑為什麼當時沒通報。
可以,這正是本條設計目的之一。請長輩常看的家醫科醫生、家中常聯繫的村里幹事、或孩子的學校導師代為通報。通報後縣市政府會派員調查,調查過程相對溫和,不會出現申請被駁回的羞辱感。通報是啟動調查而非直接核准,仍須符合救助條件,但心理門檻低很多。
依社會救助通報及處理辦法,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派員調查,緊急情況24小時內、一般案件約7日內處理。情況急迫時通報要明確說「緊急」並描述具體情境,直接打電話到縣市社會局而不是用書面通報,可大幅加速派員速度(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六類專業人員執行業務知悉有救助需要時,依法主動通報主管機關啟動調查與救助的機制。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限執行業務知悉時。
指從事專業職務過程中得知,例如醫師看診、老師授課時觀察到的情狀,而非私人生活偶然得知。
社會救助通報門檻較低,只要需要救助即觸發;兒少通報須有受虐或忽視跡象,且兒少法本身有罰則。
依本條應通報縣市社會局,可書面、電話或傳真,緊急時直接電話通報並聲明緊急。
請長輩常看的醫生、村里幹事或孩子的老師代為通報,他們有法定義務啟動程序。
依社會救助通報及處理辦法應立即派員調查,緊急24小時、一般約7日內處理。
不需證據確鑿,只要執行業務知悉有需要救助之跡象即可,後續由主管機關調查確認。
社會救助通報門檻低,只要需要救助即觸發;兒少通報須達受虐或忽視。同一情境可能同時觸發兩者。
| 比較面向 | social_assistance_report | child_report | domestic_violence_report |
|---|---|---|---|
| 法律依據 | 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 | 兒少法第53條 | 家暴法第50條 |
| 觸發門檻 | 有社會救助需要之跡象 | 知悉兒少受虐、遭忽視或處於危險 | 知悉有家庭暴力 |
| 本身罰則 | 無罰則(連動他法) | 未通報最高罰3萬元 | 未通報最高罰1.5萬元 |
| 處理機關 | 社會救助主管機關 | 兒少福利主管機關 | 家暴防治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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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前二項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高社會救助之可近性,確保低收入家庭能充分了解各項社會救助措施,避免其因資訊缺乏而喪失獲得救助機會,於第一項規定教育人員等六類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接受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之通報機制。其他任何人知悉前開情形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亦須受理。 三、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派員調查之義務,俾利適時處理,以達立法目的。 四、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前二項之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高社會救助之可近性,確保低收入家庭能充分了解各項社會救助措施,避免其因資訊缺乏而喪失獲得救助機會,於第一項規定教育人員等六類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接受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之通報機制。其他任何人知悉前開情形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亦須受理。 三、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派員調查之義務,俾利適時處理,以達立法目的。 四、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前二項之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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