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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三章 醫療補助

§ 18–203

18申請醫療補助之條件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補助: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2.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醫療補助。
19低收入戶保險費之補助
  1. 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2. 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
  3.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補助。
社會救助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