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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社會救助法 第 18 條(申請醫療補助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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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補助: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2. 2.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醫療補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18 條開兩條路:低收入戶傷病可申請醫療補助,非低收入戶但醫療費無力負擔者也能申請,健保已給付部分除外。

Q · 不是低收入戶,醫療費扛不住能申請補助嗎?

可以,符合第二款就不必是低收入戶

依社會救助法第 18 條第一項第二款,患嚴重傷、病且所需醫療費用非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即可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補助,沒有低收入戶身分門檻。但「無法負擔」需以收入、存款、債務與其他扶養負擔具體佐證。健保已給付的部分依第二項不得重複申請。

深度解讀

你或家人住院帳單上突然多出十幾萬,健保不給付的部分壓得喘不過氣。很多人這時候只想到借錢、刷卡、找親戚,從沒想過國家本身就有一筆錢可以幫你扛。社會救助法第 18 條開了兩條路:第一條是低收入戶資格的人,傷病就能申請;第二條更關鍵,就算你不是低收入戶,只要這筆醫療費用「不是你或扶養義務人能負擔的」,照樣可以申請。很多人卡在「我又不是低收入戶」這個自我設限裡,連申請表都沒去拿。但條文寫得很清楚:嚴重傷病加上負擔不起,就是申請的入場券。唯一的紅線是健保已經給付的部分不能重複領,要的是健保沒蓋住的那塊缺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重傷名詞
  • 非名詞
  • 扶養義務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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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18 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補助: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