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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第 18 條(申請醫療補助之條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補助: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2.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醫療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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