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18 條(申請醫療補助之條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補助: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醫療補助。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社會救助法 第1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