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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19低收入戶保險費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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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2. 2.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
  3. 3.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補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 19 條規定,低收入戶健保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二分之一,性質相同之補助不得重複請領。

Q · 健保費繳不出來,政府會幫忙嗎?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一半,但要先申請資格認定

依社會救助法第 19 條,經地方政府認定為「低收入戶」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一毛不用出;認定為「中低收入戶」者,應自付的保險費補助二分之一。重點是補助不會自動發生,必須先到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資格認定通過後,由社政單位通知健保署,補助才會生效。另依第三項,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的補助時不得重複請領。

白話解讀

健保費對一般人是每月扣繳的小錢,對撐在貧窮線邊緣的家庭可能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這條法律做了一件你可能不知道的事:如果你被認定為「低收入戶」,你的健保費由中央政府全額負擔,一毛都不用出;如果你是「中低收入戶」(介於貧窮和勉強過得去之間的那群人),政府幫你出一半。重點來了:第二項的「中低收入戶」補助是 2010 年才新增的,在那之前這群人是制度的夾心餅乾,窮到痛但又不夠窮到拿到補助。很多符合資格的家庭從來沒申請過,因為他們不知道自己「夠資格」。資格認定是地方政府社會處的事,不是健保署自動幫你算。你不申請,這筆補助就跟你無關。

法律定性

社會救助法第 19 條是健保費的弱勢補助條款,建立兩層階梯式減免:低收入戶健保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補助,中低收入戶應自付保險費補助二分之一,並禁止性質相同之補助重複請領,目的在於使經濟弱勢家庭不因負擔不起保費而被排除於全民健保體系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知道自己是不是中低收入戶?

判斷標準看戶內人口的平均所得和財產,每個縣市略有不同(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和第 4 條之 1 規定的標準),通常以最近一年的綜合所得稅清單和財產清冊為準。最快的方法是直接去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諮詢,社工會幫你初步試算,不收費。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因為名下有一台老舊機車或一塊不值錢的祖傳土地以為自己有財產所以不符合,其實這些常常在計算公式內可以被排除,不要自己先放棄。

Q2我已經拿了其他補助,還可以申請這條的健保費補助嗎?

第三項說性質相同的補助不能重複領,關鍵是性質相同四個字。如果其他單位給你的是健保費補助,就跟這條重複,只能擇一;但如果其他單位給的是生活扶助金、子女就學補助、房租補貼,那是不同性質,可以併領。內行人提示:申請時主動跟社工說明你目前領取的所有補助,由他們判斷哪些可以併、哪些要擇一,比你自己猜安全得多。

Q3申請通過後健保費怎麼算?是自動停扣還是要自己去辦?

資格核定後,地方社政單位會把資料傳給健保署,健保署收到後從生效日起停止向你收費(低收入戶全免)或減半收費(中低收入戶補助一半)。理論上是自動的,但實務上資料傳遞偶爾會慢,你可以主動打健保署服務專線 0800-030-598 確認自己的補助狀態已生效。內行人提示:補助核定後第一張帳單一定要打開看,金額對不對,如果發現還是按全額收,立刻打電話反映,不要等下個月。

Q4社會救助法第 19 條是什麼?

規定低收入戶健保費由中央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二分之一的弱勢保費減免條款。

Q5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差在哪?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本人不付;中低收入戶只補助應自付保費的一半。認定依據分別是第 4 條與第 4 條之 1。

Q6什麼叫性質相同之補助不得重複?

其他法令若也針對健保費補助,就跟本條重複只能擇一;但生活扶助、就學補助等不同性質可併領。

Q7中低收入戶補助是什麼時候新增的?

民國 99 年(2010)修正時新增中低收入戶補助二分之一,填補窮但不夠窮的夾心族群缺口。

Q8健保費補助怎麼申請?

備齊收入與財產文件 → 到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資格認定 → 審核核定 → 社政單位通知健保署生效。

Q9中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怎麼算?

就你「應自付」的保險費補助二分之一,剩下一半自付;低收入戶則全額由中央負擔。

Q10申請資格認定要帶什麼文件?

身分證、戶口名簿、全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清單、財產清冊,可一次備齊縮短審核時間。

Q11怎麼確認補助已經生效?

核定後看第一張帳單金額是否變動,或撥健保署服務專線 0800-030-598 查詢補助狀態。

Q12健保費補助 vs 生活扶助可以一起領嗎?

可以。兩者性質不同,是兩條軌道;只有性質相同(同為健保費補助)才受第三項禁止重複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補助比例健保費全額補助應自付保險費補助二分之一
資格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社會救助法第 4 條之 1(99 年新增)
認定機關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重複補助性質相同補助不得重複請領性質相同補助不得重複請領

低收入戶

補助比例
健保費全額補助
資格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 4 條
認定機關
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重複補助
性質相同補助不得重複請領

中低收入戶

補助比例
應自付保險費補助二分之一
資格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 4 條之 1(99 年新增)
認定機關
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重複補助
性質相同補助不得重複請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生活保護法(医療扶助)+ 国民健康保険法の保険料軽減制度
韓國국민기초생활보장법(의료급여)+ 의료급여법
中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救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
德國SGB XII(Sozialhilfe)+ Beitragsübernahme/-befreiung der gesetzlichen Krankenversicherung
法國Complémentaire santé solidaire (C2S)(旧 CMU-C)
美國Medicaid(Social Security Act Title XIX)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690530 制定)

災害救助,於必要時,省(市)或縣(市)政府得洽定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之。

立法理由為增進災害救助之效果,爰明定地方政府必要時得指定民間團體及機構協助辦理。

(0861030 全文修正)

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照目前實際狀況,規定低收入戶參加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0890526 修正)

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各級政府」修正為「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0991210 修正)

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補助。

立法理由一、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中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八十七條之六修正草案,已將低收入戶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修正改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爰配合修正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為因應當前社會經濟情勢,推動擴大照顧弱勢社會福利政策中之加強照顧低收入戶邊緣戶,擴大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對象,爰新增第二項規定,補助中低收入戶應自付部分之半數。   三、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基於社會福利資源之有限性,自不應允許重複補助,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0690530 制定)

為增進災害救助之效果,爰明定地方政府必要時得指定民間團體及機構協助辦理。

(08610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照目前實際狀況,規定低收入戶參加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0890526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將「各級政府」修正為「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0991210 修正)

一、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中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八十七條之六修正草案,已將低收入戶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修正改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爰配合修正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   二、為因應當前社會經濟情勢,推動擴大照顧弱勢社會福利政策中之加強照顧低收入戶邊緣戶,擴大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對象,爰新增第二項規定,補助中低收入戶應自付部分之半數。   三、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基於社會福利資源之有限性,自不應允許重複補助,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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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社會救助法第 19 條規定:「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社會救助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社會救助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