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20 條(醫療補助之給付項目、方式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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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補助之給付項目、方式及標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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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20條把醫療補助的給付項目、方式及標準授權給衛福部與各直轄市訂定,因此補助內容因縣市而異。
Q · 醫療補助到底補助什麼、補助多少,法律有寫嗎?
沒寫。由衛福部與各直轄市自訂,標準因縣市而異
依社會救助法第20條,醫療補助的給付項目、方式及標準,由中央(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主管機關訂定,直轄市並須報中央備查。換言之條文本身不寫具體補助內容,而是把訂定權授權出去。真正的規則在衛福部公告的「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辦法」及各縣市自治規則裡,因此同樣身分、同樣病況在不同縣市拿到的補助可能差很多。
深度解讀
醫療補助這四個字背後藏著一個很多人沒搞清楚的事實:補助什麼、補助多少、怎麼補助,法律本身一個字都沒寫死。這條把所有具體規則全部丟給了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和直轄市政府。意思是,台北市和新北市的醫療補助標準可能不一樣,台中市和高雄市的給付項目可能不同,而且這些規則隨時可以被行政命令改掉,不需要經過立法院。對你來說這代表什麼?代表你住在哪個縣市、哪一年申請、走哪個窗口,得到的補助可能差很大。法律給了你「申請醫療補助」這個權利的入口,但門裡面的房間長什麼樣,是衛福部和地方政府說了算。看不懂這個結構的人,會以為「政府就是不幫我」,看懂的人知道:要查的不是這條法律,是衛福部公告的「醫療補助辦法」和你所在縣市的自治規則。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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