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21條列六款急難情形,凡致生活陷於困境者,不限低收入戶身分,均可向戶籍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Q · 不是低收入戶,遇到突發困境也能申請補助嗎?
可以,急難救助不以低收入戶身分為前提
可以。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急難救助與低收入戶身分是兩套系統,不需先通過家戶所得調查。只要符合六款情形之一——死亡無力殮葬、戶內人口重病、家庭主要生計者失業或入獄、財產或帳戶遭強制執行凍結、福利給付審核空窗、其他經訪視認定的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即可向戶籍地主管機關申請。本條看的是「當下」的急迫狀態,不是長期經濟水準。
家裡突然出事,存款被凍結、主要養家的人入獄、親人重病無力處理喪事,這種時候你會發現銀行不借、保險還在審、親戚躲遠遠。很多人在這一刻才知道,政府其實有一筆「急難救助金」可以申請,而且不需要你先變成低收入戶。第 21 條列了六款情境,從沒錢辦喪事到帳戶被強制執行,只要你能證明「現在真的活不下去」,就有資格向戶籍地公所申請。重點是這條的「六、其他」是一個彈性開口:就算你的情況不在前五款,只要社工訪視後認為你確實需要,也能救。很多人不知道這條存在,硬撐到房子被法拍、孩子失學才求助,但其實在那之前的某一刻,這條法律就可以介入。
社會救助法第21條為急難救助之核心規範,列舉死亡無力殮葬、戶內人口重病、家庭主要生計者失業或入獄、財產遭強制執行凍結、福利給付審核空窗、其他重大變故等六款情形。凡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得不以低收入戶身分為前提,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救助,其中第六款為彈性條款,由社工訪視評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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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急難救助跟低收入戶身分是兩套系統,你不需要先通過家戶所得調查。第21條看的是當下你有沒有陷入急難(喪事、重病、失業、帳戶凍結等),不看你過去或平均的收入水準。申請書上不要寫我很窮,要寫我因為某事件導致目前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把事件和困境的因果寫清楚,核給率會高很多。
金額因縣市而異,依本法第23條授權各直轄市、縣市自訂標準,一般單筆從幾千到十幾萬不等,喪葬類通常較高。審核流程從申請到核發約2到6週。如果情況真的緊急,可以在申請時口頭請社工急件處理,多數公所有快速通道,最快幾天內可以先撥部分款項應急。
用第六款其他遭遇重大變故申請。這款是彈性條款,由社工訪視後評估認定。重點是你要能說清楚為什麼是重大變故、為什麼陷入困境、為什麼前五款不適用但情況同樣嚴重。把時序、金額、家庭結構列成書面說明附上去,等於替社工把訪視報告寫了一半。
政府對突發陷入生活困境者提供的緊急補助,不以低收入戶身分為前提,看的是當下急迫狀態。
死亡無力殮葬、戶內人口重病、生計者失業或入獄、帳戶遭凍結、給付審核空窗、其他重大變故。
因特定事件導致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當下狀態,是急難救助核給的核心判準,與長期收入無關。
前五款未涵蓋但同樣嚴重的特殊個案,如車禍肇逃、詐騙被害,由社工訪視評估認定。
先電話詢問戶籍地公所社會課,備齊身分與困境證明,填申請書等社工訪視,可同步申請民間救助。
各縣市依第23條授權自訂標準,單筆從數千到十幾萬不等,喪葬類通常較高。
身分證、戶口名簿,加上能證明急難的醫療證明、死亡證明、羈押證明、法院凍結令等。
一般約2到6週,緊急情況可口頭請社工急件處理,最快數天先撥部分款項。
急難救助看當下急迫事件不需所得調查,低收入戶看長期家庭經濟狀況須通過審查。
| 比較面向 | 急難救助 |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
|---|---|---|
| 申請前提 | 當下陷入急難即可,不需低收入戶身分 | 須通過家戶所得與財產調查 |
| 審查重點 | 當下急迫事件(死亡/重病/凍結等) | 長期家庭經濟狀況 |
| 給付性質 | 一次性緊急補助 | 定期持續扶助 |
| 申請時效 | 事由發生後盡速(多要求 3 個月內) | 隨時申請、定期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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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設施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民間設立或捐助前項救助設施者,主管機關應予輔導、獎勵。
立法理由一、規定救助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以資一致。 二、為鼓勵民間捐資興辦社會救助設施,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捐助者予以適當之獎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將目前實務上申請急難救助之事由具體規定,使地方政府有一致之標準可資遵循。 三、入獄服刑包括因案羈押或受感訓處分者。 四、戶內人口係指共同生活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立法理由依原條文,除增列第五款:「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外,原第五款遞改為第六款,餘未作修正。
一、規定救助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以資一致。 二、為鼓勵民間捐資興辦社會救助設施,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捐助者予以適當之獎勵。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將目前實務上申請急難救助之事由具體規定,使地方政府有一致之標準可資遵循。 三、入獄服刑包括因案羈押或受感訓處分者。 四、戶內人口係指共同生活戶。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依原條文,除增列第五款:「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外,原第五款遞改為第六款,餘未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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