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第 21 條(申請急難救助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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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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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會救助法第21條列六款急難情形,凡致生活陷於困境者,不限低收入戶身分,均可向戶籍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Q · 不是低收入戶,遇到突發困境也能申請補助嗎?
可以,急難救助不以低收入戶身分為前提
可以。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急難救助與低收入戶身分是兩套系統,不需先通過家戶所得調查。只要符合六款情形之一——死亡無力殮葬、戶內人口重病、家庭主要生計者失業或入獄、財產或帳戶遭強制執行凍結、福利給付審核空窗、其他經訪視認定的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即可向戶籍地主管機關申請。本條看的是「當下」的急迫狀態,不是長期經濟水準。
深度解讀
家裡突然出事,存款被凍結、主要養家的人入獄、親人重病無力處理喪事,這種時候你會發現銀行不借、保險還在審、親戚躲遠遠。很多人在這一刻才知道,政府其實有一筆「急難救助金」可以申請,而且不需要你先變成低收入戶。第 21 條列了六款情境,從沒錢辦喪事到帳戶被強制執行,只要你能證明「現在真的活不下去」,就有資格向戶籍地公所申請。重點是這條的「六、其他」是一個彈性開口:就算你的情況不在前五款,只要社工訪視後認為你確實需要,也能救。很多人不知道這條存在,硬撐到房子被法拍、孩子失學才求助,但其實在那之前的某一刻,這條法律就可以介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羈押名詞
- 拘禁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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